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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聚利债券:关于开放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公告

2014年07月31日 11:17    来源: 中国经济网    

  关于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开放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4年7月31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简称 广发聚利

  基金主代码 162712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含三年)为封闭期,封闭期间投资人不能申购赎回本基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封闭期结束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1年8月5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14年8月5日

  赎回起始日 2014年8月5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本基金自2014年8月5日起在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有关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在代销机构的开通时间,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2.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2.1、开放日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2、开放时间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人方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3.1.1、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场外申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元),当代理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代理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场外申购本基金时,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申购业务的,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元。

  3.1.2、投资者场内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同时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金额。

  3.1.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2.1前端收费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

  注:3.2.1.1、本基金场内、外份额的申购费率均参照上述表格中申购费率执行,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3.2.1.2、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3.2.1.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2.1.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3.2.1.5、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等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修改基金合同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本基金开通销售机构的基金申购费率优惠,具体优惠以代销机构的安排为准。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4.1.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销售机构的最低赎回份额和最低持有份额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内赎回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4.1.2、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调整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赎回费率

  4.2.1、场外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年限的增加而递减。通过场外认购、申购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期限以份额实际持有期限为准 从场内转托管至场外的基金份额,从场外赎回时,其持有期限从转托管转入确认日开始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赎回期限(N) 赎回费率

  N<1年 0.1%

  1年≤N<2年 0.05%

  N≥2年 0

  4.2.1、场内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0.1%。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4.3.1、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4.3.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基金赎回费率。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外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本公司通过在广州、北京、上海设立的分公司、深圳理财中心、杭州理财中心及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3号东裙楼4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020-89899042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11层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2908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深圳理财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4楼05室

  电话:0755-82701982

  传真:0755-82572169

  (5)杭州理财中心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华星路2-2号

  电话:0571-81903158

  传真:0571-81903158

  (6)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或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7)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5.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银行、平安银行、北京银行、宁波银行、东莞银行、广发证券、华福证券、申银万国证券、国泰君安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平安证券、东北证券、渤海证券、东吴证券、光大证券、金元证券、国盛证券、东海证券、国海证券、山西证券、广州证券、第一创业证券、德邦证券、中信证券、国元证券、华安证券、中信证券(山东)、中信证券(浙江)、财通证券、中原证券、国都证券、万联证券、世纪证券、财富证券、安信证券、银河证券、天相投资顾问、国信证券、招商证券、华泰联合证券、长城证券、中银国际证券、江海证券、民族证券、华宝证券、厦门证券、信达证券、国金证券、长江证券、中航证券、瑞银证券、恒泰证券、中投证券、齐鲁证券、方正证券、东方证券、国联证券、南京证券、华龙证券、广发银行、浦发银行、华泰证券、湘财证券、浙商证券、西南证券、海通证券、万银财富、上海天天、太平洋证券、浙江同花顺、和讯信息、浙江金观诚、深圳众禄、大同证券、恒天明泽、爱建证券等代销机构。

  5.2 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包括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富里昂、财通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诚浩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长财、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源证券、宏信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联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联讯证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券、日信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银万国、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天风证券、天源证券、万和证券、开源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藏同信、西南证券、厦门证券、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浙江、中信万通、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最终名单以深交所公布为准)。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公司就已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各销售机构及指定网点营业场所、基金管理人网站等媒介公布上一个基金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7.1、本公告仅对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等相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可于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或相关代销机构查阅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及资料。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7.2、投资者可以登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gffunds.com.cn或拨打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95105828(免长途费)进行相关咨询。

  7.3、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诚实信用地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7月31日


(责任编辑: 李乔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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