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银监会发布了《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金融租赁公司设立境内专业子公司原则上应100%控股,有特殊情况需引进其他投资者的,金融租赁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51%。
《规定》中还明确,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根据审慎经营原则对所设立专业子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授权,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同业拆借和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不在授权范围内。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规定》强调并表监管,有效管控风险,明确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为持牌的金融机构,具有独立法人性质,通过并表监管,强化对境内专业子公司自身资本充足率的监管,防控风险。
《规定》要求,金融租赁公司申请设立境外专业子公司,必须确有业务发展需要,具备清晰的海外发展战略;内部管理水平和风险管控能力与境外业务发展相适应等。
根据《规定》,专业子公司可以在境外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专业子公司发行境外债券、设立的境外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后,应按季向所在地银监局及金融租赁公司所在地银监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