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认为,签订业绩补偿协议,能够减小对并购风险的担忧,促成并购重组交易顺利进行
“签订业绩补偿协议,能够让收购方最大限度地规避经营风险,对被收购方也会产生适当的经营的压力。这样能够减小对并购风险的担忧,促成并购重组交易顺利进行。”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兆全昨日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
日前,证监会就修订《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后的《重组办法》和《收购办法》亮点频出,其中之一,就是取消向非关联第三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门槛要求和相应的盈利预测补偿强制性规定,鼓励交易双方经协商签订符合自身特点、方式更为灵活的业绩补偿协议。
杨兆全表示,业绩补偿协议,主要是指对赌条款协议。在并购过程中,公司未来的业绩对购买方来说至关重要。因此双方会在协议中约定,如果未来公司业绩达到预期的指标,会有一个交易条件。如果达不到相应的指标,收购方会有一定的补偿措施。
“此举体现了尊重市场化博弈的监管取向。”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指出。
以往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按交易对象可分三种:整体上市、借壳上市及向非关联第三方发行。针对向非关联第三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现行《重组办法》规定,采用收益现值法评估方法的,重组实施完毕后3年内的年度报告中均要单独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评估报告中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并由资产的原拥有者补偿差额。此举意在抑制高评估。
邓舸表示,上述监管要求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这些资产的控制权已经交付给上市公司;二是3年均要单独披露本次注入资产的实际盈利数,实际意味着这些资产须始终保持原有状态并单独核算,不利于上市公司在并购后开展业务整合;三是不规定强制补偿并不等于没有补偿,这种交易模式市场化博弈程度很高,交易双方通常会经协商签订符合自身特点、方式更为灵活的业绩补偿协议。
“此前,要求盈利预测补偿强制性规定相当于对业绩的承诺和补偿签了对赌协议,如果没有履行补偿诺言,相关责任人将会进入监管部门的‘黑名单’;同时,重组方可以通过承诺业绩获得高估值。取消该项规定后,买卖双方市场化定价博弈将会加剧,也起到为并购活动‘松绑’的作用。”一名券商分析师告诉《证券日报》记者。
值得注意的是,为便利中小上市公司采用发股形式并购,本次修订取消了最低发行股数和金额的门槛限制。
“此举意在鼓励中小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国泰君安研究员孙金炬表示,不再要求上市公司提供盈利预测报告,能够减少并购之后的业绩操控,促进买卖双方的定价博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