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对贵金属投资产生浓厚兴趣,便出资让在投资公司任职的女友代为打理,结果使274万元化为泡影。李先生遂将投资公司、自己的女友告上法庭,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客户协议书无效,返还投资款274万元。7月3日,记者从兰州中院获悉,近日该院对此案作出宣判,驳回诉讼。
事件:投资贵金属 女友操盘失误损失274万元
李先生诉称,2012年9月,在天津镁富甘肃分公司客户经理、也是其女友陈某的推荐下,其口头同意参与投资贵金属交易业务。2012年10月25日,因外出旅游无法自行办理相关手续,遂委托陈某代其与天津镁富公司签订了客户协议书等投资文件。此后,李先生向陈某账户分三次打入285万元,陈某收到款项后再转入其代李先生新开的银行账户并直接操盘转入交易所。为了方便交易,李先生将其银行卡密码告知了陈某,但是谁也没有想到,这一时的方便却给他带来了日后惨重的经济损失。2013年8月,突发脑梗在家养病的李先生要求将客户协议书等文件寄给其本人时,陈某这才将操盘失误、亏损274万元的真相如实相告。
事发后,李先生多次找陈某协商返款事宜未果,遂将天津镁富公司、天津镁富甘肃分公司、陈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客户协议书无效,返还投资款274万元。
被告:合同已履行 原告自己出错与公司无关
对此,天津镁富公司、天津镁富甘肃分公司答辩称,投资前,公司通过协议书等将各种风险告知李先生,并在账号激活前,再次电话回访李先生,其明确确认涉案协议书、开户资料是本人所签,因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李先生自行承担。同时,公司曾以短信、电话方式告知李先生如何保护交易安全,其随意将密码告知第三人,即便发生差错,该责任应自行承担。因此,协议书真实合法有效,在交易中李先生将其款项支付给不特定的交易主体,合同已实际履行,公司并未收取李先生274万元投资款,故其诉请无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李先生诉状所述其与陈某之间发生银行间转款等相关行为,公司并不知情,且该行为也不在居间服务范围内,故请求法院驳回李先生诉请。
陈某答辩称,其和李先生在2010年就确认了男女朋友关系。因为李先生在开展贵金属业务期间正好外出,就要求其代为打理,在此期间,二人一直有沟通,这笔钱全部用于了金属交易,其并没有占为己有。
法院:合同合法有效 原告应对操作结果承担民事责任
兰州中院审理后认为,在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中,李先生认可了陈某代签事宜,且涉案协议书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故涉案协议书合法有效,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李先生诉请的投资款274万元是否予以返还,法院认为,天津镁富公司进行客户回访时,已明确告知李先生如何保护交易安全,但其依然将交易款打给陈某转至贵金属交易绑定的账户,并将账户、密码及天津镁富公司给其所发开户短信转给陈某以方便交易。由此,李先生应对陈某交易操作的结果承担民事责任,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