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基昨日晚间发布的一则公告让投资者不禁倒吸凉气。公司称,7月7日收到了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因是公司操纵壳公司,在2006年和2011年的6年时间里虚增利润。
2006年1月,新中基通过隐蔽出资,设立了空壳公司天津晟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晟中)。天津晟中成立后,先从新中基采购番茄酱,再销售给新中基的控股子公司天津中辰番茄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中辰);2007年至2010年,新中基利用非关联企业新疆豪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豪客),先从天津晟中采购番茄酱,加上应缴税款与新疆豪客获得的纯利润后,再转手全部销售给天津中辰。相关证据显示,新中基利用非关联企业新疆豪客中转与过账,货物基本不动,实际上的交易就是仓单的转移。通过上述方式,新中基在2006年至2011年之间虚增收入和利润。
这些虚假业务收入,导致新中基2006年至2011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对此违法行为,证监会对公司时任董事长、总会计师、总经理、董秘等人开出了罚单。公司称,对于这项处罚,不申请复议,将按时缴纳罚款。对于新中基的相关事项,《证券日报》将继续给予关注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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