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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轮退市改革“一石三鸟”发力市场顽疾

2014年07月06日 09:54    来源: 新华网     屈绍辉

  7月4日,中国证监会就《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与此同时,沪深交易所上市规则同步修订,这标志着新一轮退市制度改革正式启动。分析人士指出,新一轮退市改革将“一石三鸟”发力市场顽疾。

  新一轮退市制度在市场化、法治化的基础上,增加了常态化,改革强调了主动退市的意义,对重大违法公司实施强制退市,同时将投资者保护贯串始终,有利于理顺市场的进出机制增强市场活力,有利于保护投资者权益减少“壳”资源的炒作,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改善市场的生态环境。

  首先,退市制度与IPO注册制改革相互呼应,有助于集中解决市场发展的主要矛盾。专家认为,欺诈发行、圈钱是当前资本市场市场的突出问题,在坚持市场化方向改革的同时,更要首先解决好主要矛盾,否则改革就难以深入推进。退市、新股作为市场的进、出两个窗口,在改革这方面问题思路一脉相承,对惩治违法行为、解决不理性炒作、培育市场环境、保护投资者等方面将形成合力。

  其次,强制退市的破题剑指“害群之马”,顺应市场发展,提振市场信心。事实上,对于重大违法行为实行强制退市市场已经呼吁多年,但因相关法律条文未有明确规定,迄今尚无一家公司因此退市。

  长期以来,欺诈发行和虚假信披被市场深恶痛绝,以绿大地(002200,股吧)、万福生科(300268,股吧)等欺诈发行为代表,以南纺股份(600250,股吧)的虚假信披为代表,两种重大违法行为既侵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也干扰了市场正常运行。东南大学经管学院名誉院长、资本市场专家华生表示,“我们过去在这方面没有应有的制度安排,通过这次改革,确立了强制退市的规定,将极大提高违法成本,使得欺诈发行和虚假信披行为直接导致摘牌的严重后果,相信会对杜绝这些违法行为的发生起到重要作用。”

  再次,主动退市首次写入退市法律文件,有利于解决二级市场发展问题。当前我国二级市场行政管制色彩依然较重,市场收购、回购等并购重组制度尚不完善,主动退市的制度成本与社会成本总体偏高。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认为,新一轮退市制度纳入了主动退市安排,与国际惯例更加接轨,进一步丰富了退市选择,它将为资本市场充分发挥并购重组作用,为中国经济转型升级提供制度安排,也为退市制度改革指明了更加市场化的导向。

  专家认为,作为资本市场改革三个部分:新股、二级市场和退市,如果这三个市场能改革到位,未来整个资本市场将发生根本性变革。

  当然,投资者保护也是退市制度的核心考量。但在当前环境下,由于《证券法》尚未修改、集体诉讼制度没有根本建立,退市制度仍将难以根本性发挥作用。然而,市场发展的脚步不会停歇,改革不能因为基础制度的不完善就让广大投资者埋单。一位接近监管人士对新华网记者透露,即使现实条件不具备,也要想方设法保护投资者,让退市制度通过自身努力来弥补。

  比如继续沿用退市整理期,这个制度安排的实质是让投资者通过时间成本换取赔偿机制的缺失,达到现在条件下市场化风险释放的目的;再如民事赔偿方面,此次退市制度突出强调了“重大违法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而非“退市公司”的民事赔偿责任,这其实就是未来民事赔偿制度的一种探索;当然,退市制度要想充分发挥作用还有赖于《证券法》的修改,否则重大信批违法的强制退市作用也将打折扣。

  正如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所言,改革完善退市制度涉及到诸多方面的配合,包括市场自身发展阶段、市场化程度以及投资文化、地方维稳、投资者保护、司法保障等因素,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与渐进性,需要得到社会各方面的理解与支持,共同集思广益、群策群力,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提高我国退市制度的科学性与可执行性。


(责任编辑: 韦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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