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银监会在此前相关改进存贷比监管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存贷比监管,发布了《关于调整商业银行存贷比计算口径的通知》,从2014年7月1日起实施。
为进一步完善存贷比监管。经研究,银监会对存贷比计算口百到进行以下调整:
第一,调整存贷比计算币种口径。目前的存贷比监管按照本外币合计口径进行考核,调整后将对人民币业务实施存贷比监管考核,本外币合计和外币业务存贷比作为监测指标。这一调整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也符合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和《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对重要币种流动性风险单独管理的要求。同时,对本外币合计和外币业务存贷比实施监测。可以防范通过本外币转换进行监管套利等问题。
第二,调整存贷比分子(贷款)计算口径。在近年已实施的存贷比分子手口减支农再贷款、小微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三农”专项金融债对应贷款,以及村镇银行使用主发起行存放资金发放的农户和小微企业贷款基础上,再扣除以下三项:一是商业银行发行的剩余期限不少于一年,且责权人无权要求银行提前偿付的其他各类债券所对应的贷款:二是支小再贷款所对应的小微企业贷款;三是商业银行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转贷资金发放的贷款。上述贷款具有明确稳定的资金来源,无需相应的存款资金进行匹配。
第三.调整存贷比分母(存款)计算口径。在现有计算口径基础上增加以下两项:一是银行对企业、个人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存单;二是外资法人银行吸收的境外母行一年期以上存放净额。其中,企业和个人的大额可转让存单是银行的稳定资金来源:外资法人银行相当一部分资金来源于母行存放,将其中一年期以上存放净额计入。可以促进外资银行充分运用境外母行提供的稳定资金拓展业务,支持我国实体经济发展。
此次调整方案未改变存贷比的基本计算规则,简单易行,从定量测算结果看,有助于商业银侧等更多的信贷资源用于支持实体经济。银监刽等观察存贷比计算口径调整对银行经营行为和金融市场的影响,对于存贷比出现异动的银行,将视情形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监管套利。同时,银监会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综合运用存贷比、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覆盖率和多维度的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密切跟踪分析银行业流动性风险状况,维护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在中长期,银监会还将继续积极推动并配合立法机关修订《商业银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