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强调,管理办法的出台不影响银行已经取得的结售汇业务资格
■本报记者 闫立良
央行昨日发布了《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正式对结售汇业务和监管做出规定,降低了银行准入条件,赋予银行更大自主权,同时强调业务审核和风险管理,并修订部分罚则内容。
“央行此举或可看作是为外币利率全面市场化所做的铺垫。”一家国有商业银行的交易员称,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总体思路:先外币、后本币;先贷款、后存款;先长期、大额,后短期、小额。从6月27日起,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上限的改革试点已由上海自贸试验区扩大到上海市。这是第一项走出自贸试验区、推广复制到区外的金融改革政策。随着管理办法的试行,未来条件成熟时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上限的改革试点或可推广到更广泛地区。
央行称,管理办法的出台是适应结售汇业务发展和外汇管理职能转变现实需求的重要举措,体现了简政放权、构建合理监管体系的改革思路。
管理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将结售汇业务区分为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分别制定管理规范。银行可以根据经营需要一并申请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资格,而此前需要对各业务分别进行申请;二是降低银行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条件,简化市场准入管理;三是转变银行结售汇头寸管理方式,赋予银行更大的自主权,以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在外汇业务发展中的主观能动性;四是取消部分行政许可和资格要求,实现以事前审批为重向以事后监管为重的转变;五是根据外汇实践发展,修订部分罚则内容。
管理办法强调,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本行结售汇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并建立结售汇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定期评估机制,外管局对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中执行外汇管理规定的情况实行定期评估。
业务审核方面,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应当按照“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的原则对相关凭证或商业单据进行审核;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时,应当与有真实需求背景的客户进行与其风险能力相适应的衍生产品交易。
银行应当遵守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将结售汇综合头寸保持在核定限额以内。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根据国际收支状况、银行外汇业务经营情况以及宏观审慎管理等因素,按照法人监管原则统一核定,外国银行分行视同法人管理。
罚则方面,对于银行未经批准擅自办理结售汇业务的、未按规定审核相关凭证或商业单据的、未按规定将结售汇综合头寸保持在核定限额内的、未按规定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汇价管理规定的,以及银行未按规定向外汇局报送结售汇、综合头寸等数据资料的情况,将依例处罚。
外汇局周三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对客户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支持银行增加外汇期权和掉期互换等外汇产品,意在助力客户规避汇率风险,并支持外贸的稳定发展。分析人士指出,央行出台的管理规定与外汇局通知都将于8月1日起施行,这一套新规将有助于活跃外汇市场,并丰富当前双向波动的汇率市场背景下企业和市场主体的汇率风险规避的工具。
央行强调,管理办法的出台不影响银行已经取得的结售汇业务资格。同时,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将根据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的相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