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小微企业的民间借贷利息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的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近日厦门市出台多项针对民营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减轻民营企业税费负担。
厦门市新出台的《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从今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民营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同时对2015年12月31日前产生的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以“即征即奖”的方式奖励给企业。允许民营小微企业的民间借贷利息按有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该意见同时明确,将允许民营企业集团内部在贷款调拨时,各成员企业按资金使用情况分摊利息并按规定税前列支,对集团核心企业或集团所属财务公司将其向金融机构的借款分拨给下属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及其附加。
厦门市还表示,对确有困难的民营小微企业按规定予以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