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天化26日发布公告称,由于涉嫌对外重大担保信息未按规定披露,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泸天化公告显示,泸天化控股子公司九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7日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存入3.3亿元定期存单。同日,九禾股份以该定期存单为泸天化控股股东四川化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借款3.135亿元提供质押,未按规定及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九禾股份于2014年4月25日解除了该项质押担保义务,泸天化在2013年年报中予以补充披露。
证监会认为上述对外担保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关于上市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6月25日,证监会向泸天化下发《调查通知书》,对其因涉嫌对外重大担保未按规定披露事项予以立案调查。
在立案调查前,证监会四川监管局于2014年5月8日向公司下达了《关于对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要求公司董事会应勤勉尽责,自查内部控制建设中存在的缺陷,加强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规范对外担保行为,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水平。公司和控股股东应立即启动责任追究机制,认真查找问题产生的环节,分析成因,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泸天化有关负责人表示,在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