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日由社科院法学所召开的“不动产登记条例立法研讨会”上,法学所研究员孙宪忠表示,“虽然我们对于反腐倡廉毫无争议地支持,但这两者之间毕竟没有必然的联系。我们编制不动产登记法的学者建议稿,要严格依据物权法的原理,不必硬性和反腐倡廉等无关事项相呼应。”在此次研讨会上,记者还获悉,由国土部牵头起草的不动产登记条例尚处于国土部内部及相关部委征求意见阶段,具体出台时间还不确定。而早在今年2月,由孙宪忠牵头起草的《不动产登记条例》(草案建议稿)就已完成。
孙宪忠指出,不动产登记立法与反腐败倡廉是两个不同的范畴。不动产登记立法属于物权法中的程序性规范,而物权法属于私法的范畴,因此,不动产的登记法律从本质上属于私法的范畴。而反腐倡廉属于官员治理范畴的内容,从法律上看,这些立法被称为“阳光立法”,是官员管制法,属于宪法行政法领域。反腐倡廉需要配套的法律制度,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因此,反腐倡廉涉及的法律问题属于公法范畴,与作为物权法的私法无关。因此不能说,不动产登记立法的基本出发点是反腐。
孙宪忠认为,不动产登记簿无法发挥公开官员房产的功能。要达到公开官员房产的功能,应该建立官员财产公示制度,而不是不动产登记制度。不能将官员财产公示制度与不动产登记制度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