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
以房养老
所谓“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是一种将住房抵押与终身年金相结合的创新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即拥有房屋完全产权的老年人,将其房屋抵押给保险公司,继续拥有房屋居住权,并按照约定条件领取养老金至身故;老人身故后,保险公司获得抵押房屋处置权,处置所得将优先用于偿付养老保险相关费用。而这项业务的简称,就是通常说的“以房养老”。
千呼万唤后,备受关注也颇多争议的以房养老保险试点方案终于靴子落地!
昨日,中国保监会正式下发了《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决定自7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广州和武汉四地率先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编者注:即以房养老)试点,其试点期为两年。
对于该《意见》的发布,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强调,以房养老保险属于商业保险范畴,以自愿参加为基础,开展试点,在不影响老年人既有养老福利的前提下,增加了一种新的养老方式。
60岁以上的老人
拥有房屋完全独立产权
去年9月,国务院就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提出鼓励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昨日,中国保监会正式下发《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表示,以房养老保险产品的投保人群应为60岁以上拥有房屋完全独立产权的老年人。在保险公司试点资格方面,保监会表示需满足7个条件,如已开业满5年,注册资本不少于20亿元,申请试点时上一年度末及最近季度末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等。
根据保险公司对于投保人所抵押房产增值的处理方式不同,试点产品分为参与型(对投保人所抵押房屋价值增长部分依照合同约定分配)和非参与型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产品(抵押房屋价值增长全部归属于投保人)。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透露,如果最后老年人去世后,其子女不愿意将房产给保险公司处置,只需要向保险公司偿还所领取年金的本息就可,中途退保也是一样的。该负责人坦言,这种业务对保险公司主要风险主要包括:长寿风险、房价波动和利率风险等,特别是长寿风险和房价下跌的风险将由保险公司来承担。
据记者了解,保险公司对开展以房养老这项业务持谨慎态度,目前尚无保险公司向保监会上报正式的产品,具体的保险产品仍在设计中。
犹豫期延至30天
500万元上限被删除
据了解,保监会今年3月份就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下发过《征求意见稿》,而此次正式出台的《意见》,其最为主要的两大变化是:一是将犹豫期由原来的15天扩大至30天;二是征求意见稿中“单个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合同的初次抵押贷款金额不得超过500万元”的要求被删除。
为了充分保护客户的“反悔权”,《意见》特别提出该产品的“犹豫期不得短于30个自然日”,这比一般保险产品10天的犹豫期大幅增加,也大大高于今年3月《征求意见》中15天的犹豫期限定。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将犹豫期由原来的15天扩大到30天是出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考虑。而在销售过程中,《意见》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在犹豫期内再次向投保人介绍“以房养老”产品,确认投保人的真实购买意愿。
至于为何删除“初次抵押贷款金额不超500万元”的限制,上述保监会负责人表示,该《意见》规定:单个保险公司开展试点业务,接受抵押房屋的评估价值合计不得超过:4%×上一年末总资产不超过200亿元的部分+0.2%×上一年末总资产超过200亿元的部分,这实际上已经规定了保险公司参与以房养老的限额,在征求意见时保险公司方面认为这已让其风险可控。
若以上市公司中国人寿为例,2013年中国人寿的总资产为19729亿元,其试点以房养老接受抵押房屋的评估价值合计不得超过:4%×200亿元+0.2%×19529亿元=47.058亿元。若以平均每套房产估价100万元计算,大概仅有4700个家庭能享受此种养老服务。而中国人寿是国内最大的人寿保险公司,可见即使这项产品开展起来,参与人数也是有限的。
业内人士预计
“一个比较小众的业务”
缓解独生子女一代压力、将不动产变身可支配财产,增加老人积蓄……“以房养老”看上去很美,听上去诱人,但推行起来却任重道远。
今年3月份,在参与人数众多的新浪微博话题讨论组里,有超过4000名网友参与了“以房养老”的接受度调查,其中有超过67.9%的网民对“以房养老”的态度为“无法接受”。他们认为,一方面是“以房养老”不太适用于当前的现状,如无法评估未来的房价;另一方面,在中国人传统观念里,将自己居住多年的房产抵押出去,无法留给子女,这样的现实难以接受。
仅有不到3成网友表示“可以接受”。在愿意接受“以房养老”的网友中,绝大多数的观点是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实施多年且效果明显,还有一部分赞同者表示,“以房养老”可以让独生子女从给双方父母养老的经济和精神压力中解放出来。
对于中国的“以房养老”业务,英国邦瑞房地产发展公司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白兮曾与记者交流时坦言,“以房养老”在国外是非常小众的一项业务,他预计这在中国也是比较小众的业务。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 黄俊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