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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其仁:当今中国必须重视改革中出现的问题

2014年06月24日 07:48    来源: 中国青年报     潘圆

  “富裕起来的中国能不能更好地面对存在的问题,将决定未来30年中国的命运。”6月21日著名经济学家、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周其仁在“莫干山:1984的创新和动力——2014搜狐财经夏季峰会”上表示。

  在他看来,当今的中国尤其需要重视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要进行斟酌,到底什么叫改革?不能任何变动都叫改革。”

  他说,中国真正搞计划经济的时间也就20年,但是改革开放已经30多年了。为什么这么多年,计划经济的好多东西还是改不掉?为什么那么难改?这是因为我们现在要改变的一些东西不是计划经济时代就有的,是改革当中形成的。比如土地问题。目前,流动人口约有2.7亿。这些人很多来自农村,他们家里的宅基地问题怎么解决?

  周其仁最近在上海调研时访问了一些生活在上海市区的农民,他们中有的多年没回老家,一家老小都在上海。那么他们在老家的房子怎么办?宅基地能不能盘活?“从常识看这个问题很好解决。你在外地不踏实就留着(宅基地),如果站住脚就可以卖掉(宅基地)。”

  但在我们国家,这么简单的经济问题,却很难解决。这是因为有两个现实的障碍难以跨越。周其仁说,其一,“1998年修订土地管理法时,加进去一条:农村集体的土地不得转让、出让、出租用于非农建设。可以转让,但是转让下去,不能用于非农建设。这个条件一加好多转让就做不成了。”

  其二,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文件中有一条规定,农村村民的宅基地和上面的房屋不得转往本村以外。2008年当时的建设部发布的《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这两项规定限制住了农民宅基地的流转。值得关注的是,这两条规定都是改革时期产生的。正是因为有这些规定,虽然重庆、成都、长沙都在做土地改革的试验,但却很难深入下去。周其仁在新疆遇到一个重庆农民,他在新疆发展得很好,但在老家还有169平方米的宅基地闲置。后来重庆搞地票制度。农民拿到地票,可以在市场上交易,这才解决了他的问题。可是土地流转,就碰到《土地管理法》里“宅基地不能用于非农建设”的规定。那么这么做到底违不违法?

  周其仁指出,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是,如果要改革,就必须试点,但出台否定性规定的时候,却往往不需要经验支持。比如出台限制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定,从来没经过试点。“试点后,才知道允许农民土地买卖,会不会造成农民流离失所,才能决定否定还是推广。”这件事让他觉得,“我们要好好思考改革本身的一些学问。”

  周其仁说,“我们原来的宪法、土地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土地: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不能买卖、租赁、转让。但这个规定到了1988年,遇到了问题。因为外资来了,如果按原有的规定,外资就难以落地、建厂。所以当时就开始调研,最后把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开。所有权不能转让,使用权可以转让。”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年)》对宪法第十条第四款进行了修改。“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中国土地就两种,国有地、集体地。如果按照法制的原则,国有地可以转让,集体地也可以转让,这才叫平权。宪法说的是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1988年年底,《土地管理法》做了相应调整,规定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1990年国务院发布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但是直到今天,都没有颁布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例。”

  “中国农村一直有房屋流转的习俗,过去的法律也没有禁止。但是后来人民公社六十条规定,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耕地、森林、自留地、宅基地都是集体财产,不得买卖不得租赁不得转让。由此形成了房和地分开的现象,房子可以买卖,地是集体的不能买卖。可是房子盖到地上,所以各地的房屋买卖,都只签房屋使用权的有关协议,没有土地证。”周其仁说,对农民宅基地的流转问题,到了改革时期才了有明确否定的法令出台。这件事情提醒我们,“改革要斟酌,到底什么叫改革?”

  城市化不只中国有,其他国家也有。最普遍的经验是什么?就是保护财产权,包括使用、收益、转让,这是基本的经济制度。周其仁认为,对基本产权制度要想清楚,再去改去做,不要来来回回地变。“未来30年要对这些根本问题进行思考。我们今天比过去富裕了,更应该想想常识问题,把我们社会的基本游戏规则制定下来。”


(责任编辑: 马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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