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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养老政策落地 京沪穗汉7月1日起开始试点

2014年06月24日 07:41    来源: 京华时报    

  期待已久的“以房养老”终于有了新进展。保监会昨天在新闻通气会上发布《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房养老试点将于7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广州、武汉开展。由于以房养老需由保险公司自担风险,因此截至目前,保险公司参与热情并不高。           京华时报记者牛颖惠

  ■政策

  犹豫期延长至30天

  “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以房养老保险)是一种将住房抵押与终身养老年金保险相结合的创新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拥有房屋完全产权的老年人,把房产抵押给保险公司,继续拥有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处置权,并按照约定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此类保险的投保人群为60周岁以上拥有房屋完全独立产权的老年人。

  据了解,此次指导意见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的最大变化是“产品购买犹豫期由之前规定的15个自然日”延长至“30个自然日”。对此,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养老保险处处长姚渝表示,由于以房养老产品设置十分复杂,为了给消费者更充分的考虑时间,因此购买以房养老产品的犹豫期比普通保险犹豫期的设置长。

  意见同时规定,保险公司开展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应对相关房屋按照产权抵押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根据保险公司对于投保人所抵押房产增值的处理方式不同,试点产品分为参与型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产品和非参与型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产品。参与型产品指保险公司可参与分享房产增值收益。非参与型产品指保险公司不参与分享房产增值收益,抵押房产价值增长全部归属于投保人。

  ■反馈

  保险公司参与热情不高

  保监会对于可开展以房养老试点的保险公司做出了严格的限定。其中包括,已开业满5年,注册资本不少于20亿元;满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申请试点时上一年度末及最近季度末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等。

  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主任袁序成表示,由于以房养老对于保险公司的要求特别高,因此未来能参与到以房养老政策的保险公司数量将十分有限。截至目前,尚未有保险公司或相关以房养老的保险产品在保监会申报。

  记者昨天了解到,多数寿险公司由于此前没有以房养老的相关经验,产品仍处于研发阶段。

  产品还未面世,几家寿险公司却对记者表达了担忧。某保险公司负责人表示,由于参与以房养老的消费者都是60岁以上的老年人,很容易出现改变主意的现象,另一方面,若被保险人身故,而被保险人的家属不承认以房养老的保险合同,那么会造成很大的社会舆论压力,给保险公司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保监会方面也反复强调,保险公司开展此项业务,将面临较为突出的利率风险、房价波动风险、长寿风险等。

  ■背景

  京沪此前试点均告失败

  事实上,此前北京、上海等地也进行过试点,但以失败告终。

  2007年10月,北京石景山区在寿山福海国际养老服务中心,率先开始“以房养老”试点。做法是,该中心与地产经纪公司合作,将老人的房屋出租或代卖,所得房租返还给老人,抵免在养老院的所需费用。但是项目推出后问者寥寥,不久就无疾而终了。

  2007年,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也曾试推过“以房养老”模式,但因真正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很少,最终不得不停办该业务。

  2011年,中信银行在北京等城市启动“以房养老”的试点,凡年满55周岁的中老年人或年满18岁的法定赡养人以房产作为抵押,就可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养老。不过,由于该项业务申请门槛高,总体业务量并不大。

  去年9月,民政部副部长窦玉沛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以房养老”是市场化运作的一种高端化服务,完全是一种自愿的、自主选择的行为。

  >>释疑

  中途反悔需交违约金

  问:哪些人可以参加以房养老保险?

  答: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是建立在自愿基础之上的。投保人群应为60周岁以上拥有房屋完全独立产权的老年人。

  问:房屋评估价格谁说了算?

  答:老年人参加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房产价值应当聘请有一级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费用由保险公司和消费者共同负担。

  问:签订协议后被保险人后悔了怎么办?

  答: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产品的犹

  豫期为30个自然日,保险公司应当在犹豫期内再次向投保人介绍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产品,确认投保人的真实购买意愿。如果签订正式保险合同后,被保险人中途退保则按照相应的保险合同,支付一定的违约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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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魏京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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