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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融券标的翻番对股民影响几何

2014年06月21日 07:04    来源: 证券日报    

  ■朱宝琛

  此次转融券业务试点扩容,主要为了更好地发挥转融券对融券业务的配套支持作用,是完善融资融券机制建设的既定步骤和正常举措。在笔者看来,投资者应理性客观看待此次转融券业务试点扩容的市场影响。

  首先,标的股票的选取标准客观,不涉及价值投资判断。此次转融券标的股票扩容,都是在融资融券标的股票的范围内选取的,重点考虑股票市值、流动性和换手率等客观指标,并不涉及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证券公司和投资者应以自选、自负、自担的原则适当选择标的股票,不应以其是否被列为标的股票作为投资行为的依据。

  其次,证券公司应进一步加强标的股票风险管理。证券公司应自主审慎确定和及时调整标的证券、担保证券及折算率,并建立适合证券公司风控要求的标的股票动态调整机制。同时,做好客户适当性管理,完善客户分类和征授信,加强融资融券客户日常风险管理,对股票集中度过高、担保比例较低的客户加强沟通,及时做好逐日盯市、额度控制和风险提示等工作。

  再次,投资者应进一步认识融资融券工具是把双刃剑。投资者在使用融资融券工具投资时,应充分认识到融资融券可能会放大投资风险,应根据自身投资策略和风险承受能力,自行判断和选择相应标的股票进行交易,树立风险自担意识,切不可因投机心理盲目参与融资融券交易。

  最后,正确认识融资融券合约的契约关系。投资者在与证券公司签署合同时,应了解各自的法律关系及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应认识到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是借贷合同关系,具有契约的严肃性和法律效力;投资出现亏损时,应当按照《业务合同》和《风险揭示书》的约定,自行承担融资融券交易的投资损失责任,不应因投资出现损失而违反业务合同的规定。


(责任编辑: 邢晓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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