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路边捡到一张银行卡,成功地猜出密码后将卡内的45万元钱转走挥霍,南宁市民苏某为他的“非常幸运”付出了不小的代价。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近日以信用卡诈骗罪,对苏某判处有期徒刑5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月,苏某捡到一张农业银行卡,通过在ATM机上反复尝试猜出密码后,通过广西东兴市某银行将银行卡内存款45万元转到其他账户上,并在越南赌博挥霍。案发后,苏某家属与银行卡持卡人达成了退赔协议,并代苏某退赔了全部损失,取得了持卡人的谅解。在庭审中,苏某对检方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拾得的他人信用卡予以使用,数额达45万元,属冒用他人信用卡,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案发后,苏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且苏某家属积极代赔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遂作出从轻处罚判决,依法判处苏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
法官提醒称,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属《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属“数额巨大”,依法应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