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看中经经济日报微信中经网微信

深交所发布《优先股试点业务实施细则》

2014年06月13日 07:55    来源: 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试点期间主要采取非公开发行方式

  经济日报北京6月12日讯(记者 郭文鹃) 继上证所公布优先股相关管理办法后,深圳证券交易所今日正式发布《优先股试点业务实施细则》(下称《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加速推进优先股试点,在试点期间,主要采取非公开发行方式。与公开发行相比,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在发行条件、股息率和利润分配等方面更为宽松、灵活,其股性特征也更为明显。

  英大证券首席分析师李大霄认为,总体来说《细则》内容和之前上交所的规则比较差异不大,主要是募集资金总额的下限有所区别。之前,上证所为了保持最低上市流通量,抑制炒作,设定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不少于人民币2.5亿元;而深交所此次设定的下限在5000万元。“这主要也是考虑到深交所企业体量小,资金需求更小的实际需求,而且为了防止炒作,深交所也在信息披露上做了更细致的要求。”李大霄说。

  记者获悉,《细则》对信息披露部分安排十分详尽。首先为方便操作执行,集中规定了优先股日常披露相关事项,同时,还特别细致地规定了优先股必须发布提示公告的情形,即在优先股表决权恢复及其终止时,应当及时发布提示性公告;在持有优先股达到优先股股本总额20%时应当及时披露,以后每增加或者减少10%时披露;在涉及股份回购、重大重组的,还需按照股份回购、重大重组程序和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此外,《细则》还规定了派息、赎回和回售的特殊披露要求。

  除了信息披露外,《细则》还就上市和交易方面做了特殊的制度安排。对于交易与转让则要求,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可以采用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方式,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可以在协议平台转让。为避免市场炒作风险,竞价交易单笔买入申报数量规定为100股或其整数倍。优先股上市首日和日常交易设有10%的涨跌幅限制,异常波动情形采用与普通股不同的认定标准;优先股竞价交易纳入即时行情,但不纳入指数计算;非公开发行相同条款优先股经转让后不得超过200人。


(责任编辑: 蒋诗舟 )

    中国经济网声明:股市资讯来源于合作媒体及机构,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上市全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