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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可申请公募资格

2014年06月07日 07:59    来源: 新华网    

  证监会发言人邓舸昨日表示,在专业化管理和防范利益输送的前提下,证监会支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开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符合有关条件的还可申请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资格,拓展业务范围。

  据了解,证监会目前正在指导基金业协会分别针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等三大类私募基金成立相应的专业委员会,实行差异化行业自律。

  针对市场上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将不会以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形式出台,改为由证监会制定部门规章”的传言,邓舸指出,这与事实不符。

  邓舸介绍,证监会研究形成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送审稿)》,已于今年1月上报国务院。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汇总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各省级人民政府和相关业界对于《条例》的意见。

  邓舸表示,考虑到市场迫切期待私募基金运作有规可循,而《条例》出台有个过程,为适应私募证券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监管需要,证监会起草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拟以证监会部门规章形式发布实施。据悉,该《办法》已于2月份公开向市场征求意见,目前征求意见环节已完毕。

  邓舸指出,当前私募基金监管还处于起步阶段,证监会正积极探索私募基金发展的工作思路。

  他表示,工作思路的根本宗旨是:坚持适度监管,维护私募市场活力;坚持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基本原则是:重在自律原则、底线监管原则和促进发展原则,即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不设置前置审批,仅采取事后登记备案的方式进行统计监测,主要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和功能,通过基金业协会出台自律规则和行业标准,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并建立全行业诚信体系,引导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此外,邓舸还明确了私募基金行业的三条底线:一是要坚持诚信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底线;二是要坚守“私募”的原则,不得变相进行公募;三是要严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坚持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在适度监管的同时,通过加强服务和推动完善相关政策,促进各类私募基金特别是创业投资基金又快又好发展。


(责任编辑: 张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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