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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贷资金竟然有“截留”交通银行信贷员以贷谋私获刑

2014年05月30日 13:45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30日讯 据市场导报报道,放出去的贷款,有一部分竟由自己“借用”了。这样的暗箱操作年复一年,但最终还是败露了。由于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交通银行乐清支行的一名信贷员,日前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事后查实,相关的贷款操作中,存在着很大的问题。2009年,由交通银行乐清支行经办的浙江城新开关有限公司总额300万元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业务中,信贷员连某明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系浙江中科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子,仍由中科机电公司为城新开关公司担保。当年6月16日,该行向城新开关公司发放贷款300万元。

  在获得贷款后,城新开关公司便按照事先的约定,将其中的100万元又贷款给连某使用。起先,连某在贷款到期之后,如期偿还了100万元的贷款。2010年、2011年,城新开关公司续贷300万元,然后也都按照事先的约定,将其中100万元贷款给连某使用。然而在2012年,贷款到期后,连某却无法归还贷款了。

  出事的不仅仅只有一笔资金。2011年1月25日,连某在经办浙江中科机电有限公司总额600万元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业务中,明知借款人申请贷款的用途及贷款额度与事实不符,还为该企业联系担保企业,并发放了贷款600万元。同样,按事先约定,浙江中科机电有限公司将其中150万元贷款给连某使用,但该笔资金在到期后同样未能归还。

  2011年6月28日,连某为了获取贷款,在为另一企业办理2笔总额为950万元贷款中,用相同方法“搭车”贷款100万元。该笔资金在到期因未能归还,由该企业代为了偿还。

  乐清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连某利用工作之便,在办理涉案贷款业务时,对贷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及保证人的偿还能力等情况没有严格审查及评估,并将银行贷款发放给客户的部分流动资金借给自己使用,隐瞒贷款用途真实性。且明知“父子”公司是关联企业,不能互为担保,却隐瞒事实仍给予办理,以贷谋私。其行为不仅破坏了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同时造成国家贷款资金的损失,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据此。法院最终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华青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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