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新三板挂牌企业九鼎投资以950元/股成交两笔共计3000股,而5月27日九鼎投资的股票以1元/股的价格成交11000股,27日前次股票成交交易价格则为800元/股。
依笔者看来,从800元/股到1元/股成交价格,再到950元/股的成交价格,九鼎投资“蹦极式”成交价格令人费解,截至目前其成交价似乎合规、合法,但其合理性、真实性令人生疑。
九鼎投资发布的公告称,27日发生的两次交易的转受让双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转让方除了是公司股东以外与公司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受让方除了是公司股东以外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转让方、受让方均与公司其他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可以肯定的是,九鼎投资股价巨幅震荡并非理性的市场价格,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新三板需要加快推进做市转让与竞价转让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做市商的交易功能,实现较为理性地、真实地撮合成交。
按照新三板现有协议转让规则,买卖双方必须在场外自由对接达成协议后再通过系统报价成交,或者有意向转让的一方先把转让信息上报到交易系统,由交易系统给出成交订单号码,然后再向市场公示,以此寻找意向受让方。
九鼎投资5月27日发生的两笔1元/股的成交系该公司两名自然人股东之间的自主投资行为。依据协议转让规则推理,其成交价格具有很强的个案特点,在协议转让方式下,披露出来的交易价格未必是实际价格。
连续竞价即是指对申报的每一笔买卖委托,由电脑交易系统按照以下两种情况产生成交价:最高买进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相同,则该价格即为成交价格;买入申报高于卖出申报时,或卖出申报低于买入申报时,申报在先的价格即为成交价格。
对比场内市场连续竞价交易方式可以发现,协议转让双方之间认识,没有第三方甚至更多报价对比,因此,其价格并非纯市场功能下的理性成交价格。
笔者认为,目前在新三板单一的协议转让方式背景下,出现任何离谱的成交价格都属正常,同时单一协议转让方式下导致两种情形出现:一是成交量较低,二是成交披露价格相差悬殊虽不违规,但未必理性反映市场价格。因此,新三板需要推出做市商交易方式,让券商充分发挥撮合交易的功能。
按照新三板相关细则,挂牌企业股票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须有2家以上从事做市业务的主办券商(即做市商)为其提供做市报价服务。做市商应当在新三板持续发布买卖双向报价,并在报价价位和数量范围内履行与投资者的成交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做市转让方式下,投资者之间不能成交。此外,由于挂牌时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初始做市商应当取得合计不低于挂牌公司总股本5%或100万股(以孰低为准),且每家做市商不低于10万股的做市库存股票。因此,在今年做市转让方式推出后,由市场与做市商共同形成较为理性的成交价格,在一定程度将避免出现类似九鼎投资“蹦极式”成交价格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