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保险资金投资渠道不断放开,不少险企在经营主业的同时,开始热衷其他金融领域,随之积累的经营风险也在增加。保监会近日发布《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险企设立非保险类子公司,从投资范围、投资方式、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规定,并要求险企高管不得兼任非保险子公司高管。
根据意见稿,保险公司可直接或间接投资设立非保险子公司,具体类型包括:依法从事保险业以外的其他金融业务的非保险金融类子公司;主要为保险公司或所属子公司提供IT、呼叫、审计、保单管理、物业等服务或管理的共享服务类子公司。还包括与保险业务相关性较强的投资类平台公司,为管理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而设立的项目公司,保险资金投资能源、资源以及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现代农业、新型商贸流通等企业股权形成的关联产业类子公司等。
此外,意见稿对保险公司投资非保险子公司的投资方式进行了明确,即“除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明确允许的情形外,保险公司直接投资非保险子公司应当使用自有资金”。交易限制方面,保险公司不得为非保险子公司债务提供担保、不得认购非保险子公司发行的债券、不得向非保险子公司提供资金借贷。
意见稿要求险企应当与非保险子公司间建立人员、资金、业务、信息等方面的防火墙,避免风险由非保险子公司传递至险企。同时对人财物隔离做出详细要求,险企应确保非保险子公司的业务、财务独立于险企。
针对险企高管兼职子公司高管比较普遍的现象,意见稿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明确允许的情形外,险企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非保险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