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国务院批准,2014年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北京、江西、宁夏、青岛(以下简称上海等10个地区)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
财政部国库司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地区发行政府债券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全年发行债券总量不得超过国务院批准的当年发债规模限额。自发自还债券总规模为1092亿元。试点地区债券期限为5年、7年和10年,结构比例为4:3:3。
该负责人表示,开展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有利于消除偿债主体不清晰问题,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市场约束,控制和化解地方债务风险,探索建立地方债券市场并推动其健康发展。
他介绍,2014年上海等10个地区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主要基于三方面考虑:一是这些地区具有较强的改革试点意愿;二是上海等6个省(市)通过近年的自发代还试点,积累了一定的经验,相比其他省份条件更加成熟;三是北京等4个新增试点地区,地处东部、中部和西部,有一定代表性。
对于2014年自发自还试点地区的债券规模和期限确定问题,负责人介绍,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2014年地方财政收支差额为4000亿元,由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弥补,并列入省级预算管理。报经国务院批准,在2014年4000亿元地方债发行规模内,上海等10个地区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自发自还债券总规模为1092亿元,其中上海126亿元、浙江137亿元、广东148亿元、深圳42亿元、江苏174亿元、山东137亿元、北京105亿元、青岛25亿元、江西143亿元、宁夏55亿元。其余地区仍由财政部代发代还。
试点地区发行政府债券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全年发行债券总量不得超过国务院批准的当年发债规模限额。2014年度发债规模限额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下年。试点地区债券期限为5年、7年和10年,结构比例为4:3:3,有利于缓解地方偿债压力,优化地方债务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