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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消委会呼吁:购房者谨防“住宅”变“公寓”

2014年05月20日 08:04    来源: 金融投资报    

  今年以来,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受理了数起因消费者所购商品房性质变化引发的投诉,消费者反映购房合同上明确购买的是“住宅”性质的商品房,而拿到手的房产证上却写着“公寓”。消费者认为开发商涉嫌欺诈,并提出大额索赔,从而引发消费纠纷。

  四川消委会指出,消费者所购商品房由“住宅”变“公寓”,实质上是个别开发商隐瞒实情,将“公寓”当“住宅”销售,欺骗消费者,涉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与此同时,四川消委会亦发出呼吁:一、消费者购买商品房需注意,谨防“住宅”变“公寓”。一旦发现“住宅”变“公寓”等问题,及时向各级消委会或消费者协会、行政部门投诉或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二、商品房经营者要诚实守信,向消费者如实告知商品房性质,切实履行今年3月15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义务,充分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在销售时如实告知商品房是“住宅”还是“公寓”性质,不得有任何隐瞒或误导。因隐瞒商品房性质导致的消费纠纷,开发商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政府监管部门要强化监管,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政府相关监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开发商销售行为,要求其对商品房性质信息明确公示,真实有效告知消费者,对于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要依法立案查处,并作为企业信用信息向社会公布。


(责任编辑: 马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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