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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型基金实施存款准备金管理时机未到

2014年05月08日 08:40    来源: 中国经济时报    

  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司长盛松成继今年3月份撰文称余额宝应纳入存款准备金管理后,近日又撰文从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的产生、发展及其现状,阐述了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重要作用,进一步论证了其之前所阐述的,余额宝等货币型 基金 应纳入存款准备金管理的观点。

  以余额宝为代表的货币型基金在最近发展非常快,吸引了大量普通投资者将其活期存款和一部分定期存款投入到这种投资 理财产品上。不过,货币基金的快速发展也给银行业带来了一定压力。

  货币型基金的高速发展是否会给整个金融体系带来一定风险?监管部门应采取哪些监管措施?存款准备金制度是否适用于货币型基金?在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上应该注意哪些?接受 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的金融领域专家学者认为,尽管货币型基金发展很快,会有一些潜在风险,但现在对其实行存款准本金管理还没有必要。监管部门应该做好对金融创新产品的风险评估、管理,以及明确对创新产品监管的介入时机。

  货币型基金总体风险较小

  有一些极端观点认为,货币型基金通过集中居民活期存款,再以协议存款的方式返回银行,会抬高社会的融资成本,应该予以限制。对此,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表示,货币型基金的实质是大额存款,银行通过协议存款可以节省收集小额碎片资金的成本,支付略高于市场的存款 利率也属正常。银行如果通过收集小额碎片资金来得到同等额度的资金,付出的成本可能会更高。

  随着余额宝等货币型基金的快速发展,势必会出现一定问题,也会面临一定风险。盛松成在其文章中就认为,货币型基金面临着大规模集中赎回造成的流动性风险。

  对于货币型基金可能存在的风险,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研究员吴庆认为,货币型基金产品的风险是非常小的,就以余额宝为例,其资金的95%都流向银行系统,所以它的风险几乎等同于银行的风险。不过,吴庆也承认货币型基金确实存在期限错配的风险。

  黄震表示,货币型基金目前是风险较小的一种金融产品,但随着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的大量涌入会出现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首先,目前在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合格投资人的评价机制上还有所欠缺,只有在引入这种评级机制后,才能使投资者做出与预期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投资选择。另外,应该明确在协议内容改变之前,基金管理方应该与投资者和消费者提前沟通,而不能单方面改变合同。

  目前没有实施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必要

  盛松成在文章中称,基金存入银行款项不受存款准备金管理是余额宝获取高收益重要原因。同时,从防止大规模赎回带来的流动性风险、控制货币创造以及压缩套利空间三个方面分析,应该对货币型基金实施存款准备金管理。

  对于货币型基金收益较高的原因,吴庆认为,主要原因还是目前我们的商业银行还能够享受较高的利差,银行以很低的成本吸收存款,但转手投入到银行间市场上就可以获得高收益。货币型基金和银行等金融机构一样,将资金投入到银行间市场,才能够获得较高的收益。

  “余额宝等货币型基金收益高的原因不是由于没有存款准备金制度的管理,主要原因还是现在还有较高的利差存在。”黄震也认为,利差是造成货币型基金收益高的主要原因,未来随着 利率市场化的实行,存贷差逐步缩小,货币型基金的收益自然就会逐步收窄。

  对于是否应该对货币型基金采取存款准备金的管理方式,黄震认为,货币型和存款是两类不同的产品。存款准备金是对存款风险控制的一种管理方式,货币型基金有自己的风险管理方式,不应该将两种不同产品的风险管理方式混淆。当然,货币型基金的风险管理方式应该进一步完善,但产品的基本性质不能混淆。

  “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向这部分资金进行存款准备金管理的必要。”吴庆说,有统计显示,我国货币市场基金规模大约在1万亿元,约占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项存款的1%。这一比例还不足以对整个银行系统造成冲击。不过,监管部门可以事先准备一个监管方案,当货币型基金的规模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可以立即推出相应的监管措施。

  金融创新管理应注重风险管理和预期管理

  盛松成在文中还表示,过去,我国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放于银行的同业存款规模较小,对金融运行和货币政策实施的影响不大。近年来,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和金融机构之间关联性的增强,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同业存款的规模不断扩大,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金融运行模式,而且对货币政策传导及其有效性的影响越来越大。因此,对这部分资金实施存款准备金管理必要且可行。

  不管监管部门最终对货币型基金会采取何种监管方式,金融创新还会不断持续,监管部门还会遇到更多的金融创新业务由小变大,遇到更多具有争议性的问题,如何应对这样的新问题就成为了监管部门必须解决的难题。

  黄震对此表示,创新不是监管部门可以预见的,很多金融创新都是在监管的空白区域发展出来的。但不能因为创新有风险就禁止或阻碍其发展,金融业本身就是通过驾驭风险和管理风险来赢得利益的行业。所以,监管部门应该在顺应事物本身发展规律的前提下,加强对于风险的评估、识别、量化以及管理,其他的就交给市场主体自己来做。

  吴庆则认为,在金融业务创新的过程中一定会遇到很多预料之外的事情,但忽然出台一个政策会对创新造成很大冲击。为了减少这样的冲击,监管部门应该事先给予市场一个明确的预期,明确当业务发展到一定程度时,监管部门就会介入监管。而在新的金融业务发展初期,监管部门可以进行关注,但主要还是给该业务发展的空间,让市场的力量决定这项创新业务的发展。


(责任编辑: 康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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