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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新规4月已实施 规范转型仍处“进行时”

2014年05月05日 08:06    来源: 金融投资报    

  银邮代理保险新政已实施一月,究竟银保销售误导行为还是否存在?对于风险提示和犹豫期等销售敏感点又是否作出了提示?记者为此走访了在蓉的部分银行网点。

  一直以来,银保业务的保费规模在寿险公司总保费中都具有绝对优势,尽管监管部门在2010年出台了银保政策对其进行严格治理,但是银保渠道的保费收入仍占据寿险保费的半壁江山。而由于种种原因,银保渠道销售误导现象始终屡有发生,损害了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扰乱了行业秩序。为此,保监会、银监会于1月16日联合下发银保新政,颁布具体实施细则,综合治理银保渠道乱象,引导行业健康持续发展。时至今日,银保新规实施已经过了一个月。这一项用以规范银保产品适销对路,进一步保护低收入者、老年者,引导银保业务结构调整、防范误导销售的新规在这一个月里执行得如何?记者从市场上了解到了相关情况。

  宣传页犹豫期更改不一

  记者看到,在保监会和银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中显示,自4月1日起,规定商业银行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15个自然日的犹豫期。

  所谓犹豫期是指投保人在收到保险合同的一定期限内,如不同意保险合同内容,可以提交申请并获得全额退保 (扣除10元工本费)。此前包括银保渠道在内,保险业一直执行10天的犹豫期。然而,银保因误导发生的纠纷一直居高不下,新规将这一渠道所销售产品的犹豫期设为15天,以期为投保人留出更长的时间对产品进行了解,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记者在银保新规实施之初,对银行网点进行调查时发现,各类产品的宣传页上赫然标明犹豫期为10天。对此,工作人员解释称,由于单证印刷、运输、配送等需要时间,但投保时,保险合同相关内容已做出更改。

  不过,在4月的最后一周,记者再次走访多家银行网点时发现,各保险产品宣传页的制作标准不一,有的并没有犹豫期提醒,但有的寿险公司多款产品宣传页标明犹豫期为15天,另有部分宣传页除了没有更改犹豫期,连“退保时有损失”都没有提醒。

  对此,银行工作人员解释,目前银保渠道的产品多是早已备案销售的旧产品,新规刚开始,很多公司还没来得及更新。“即使来不及更换,但给客户的宣传页上也应该人工标注更改信息。”险企银保负责人指出。

  银行网点难见险企人员销售

  早在去年11月,《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邮政保险代理渠道销售行为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就已下发到银监分局、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部分保险公司。意见稿最引人关注的是对“禁止保险公司人员驻点”有所松动,在满足相关规定时,保险公司人员可以在银邮机构的相关网点进行辅助咨询,只是不能与银行员工“撞衫”。

  不过,目前实施的银保新规并未放松“商业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的限制。“通过两三年的培养,银行的销售人员已经基本适应,越来越多的银行销售人员已经掌握了保险知识,未来有能力提供保险销售的专业能力。而取消银保驻点主要是从培养银行自己的销售人员出发,同时为了避免银行、保险两家机构销售责任分工不清等问题。”某业内人士解释到。

  记者走访银行发现,销售人员大部分佩戴了银行标志的胸牌,少有保险公司主动进行产品宣传。“现在没有保险公司人员在银行驻点咨询。”某股份制银行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银行懂保险的理财师正好不在,如果需要咨询可以留下联系方式,回头等待答复。

  该工作人员介绍,网点以前允许保险公司人员到银行网点驻点服务,不断出现“存单变保单”的投诉,主管部门就不允许保险公司驻点了。目前,银行的工作人员若想要销售保险产品,就必须考取相应的保险从业资格证。而记者在另一商业银行网点也发现,该行宣传栏中贴有一张明确写有银行员工以及其相应保险代理证编号的说明书。

  不过,不少银行工作人员表示,虽然保险公司后来给银行网点人员组织过培训,但每个网点一般只有几个理财顾问懂保险。“如果这几个人正好忙业务或者休假,有客户来咨询难免说不清楚。”

  尽管在银保新规实施之初还有不完善的地方,但不少业内人士认为,未来险企转型与渠道将成为最大看点。“事实上,随着越来越多的银行系保险公司成立,对于不少中小保险公司来说,银保渠道的拓展空间大大缩小。”某保险专家分析,现在不少公司尝试战略转移,而地方性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商行成为新的战场,“由于地方性商业银行、农信社和农商行在县域市场的网点数量最多、存款余额最大、客户群体庞大,在这些地区的拓展将具有更重要的战略意义。因此,对于监管者来说,这些机构的银保渠道或将值得更多的注意力。我认为此次银保新政将推动寿险行业向保障、期交转型,新周期将有望启动,行业将迎来健康发展。”

  如何通过双账户保险计划实现养老目标

  案例:王先生今年35周岁,目前有300万元存款,希望通过持续缴费实现长期投资,并能满足自己多样化需求的目的。

  因此,保险理财师建议,王先生可以借理财型保险产品附加保障功能较强的定期寿险、意外险、医疗险、重疾险等来实现,并以一款“分红账户+万能账户”相结合的保险计划为王先生进行规划,实现资金在账户的自由转换,如王先生在十年间共缴分红险保费100万元和万能险保费10元,每年可收到生存保险金13896元以及分红,如果选择将生存保险金、满期保险金和现金红利自动转入计划中的万能账户,相当于延伸了该计划的养老保险服务。

  保险产品功能通常都比较独立,不同险种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如分红险、万能险各自都有所偏重。但近期一些保险公司推出了将不同险种的保险组合在一起的全能保险,让市民在获得保障的同时也能获得投资收益。

  以目前市场上热推的一款名为“百万财富综合保障计划”的双险组合为例,此款保险组合是由华泰人寿推出,采取双账户方式,由百万财富年金保险(分红型)和财富年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两个主险组成。

  据了解,市民在中长期理财过程中,除了能让资金稳健增值之外,还有资金灵活支取的考虑。对于传统的年金型保险产品来说,受益人必须和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每期生存年金返还都要先进入被保险人账户,再由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根据需求用做养老金、教育金或其他家庭开支。

  而百万财富综合保障计划则可以让投保人指定每期年金的返还账户,以后也能根据需要变更账户,这意味着投保人的保险金使用计划将以合同规范的方式确定下来,可以有效防止保险金被挪用或被占用。

  此外,由于双主险组合中的万能险是与分红险相对独立的主险,它的保障期限不会随着分红险满期而终止,根据计划规定,分红险未来的满期保险金可以顺利转入万能险账户,从而为客户继续进行养老金的投资管理直至终身。在客户老年期财务支出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的情况下,这种保险组合将是理想的理财解决方案。

  保险业内人士表示,组合保险的最大特点在于资金不会闲置。单一购买传统的分红型保险产品,无论是生存金还是红利返还,投保人若不领取的话,就只能放在保险公司等待微薄的利息,而在双保险组合保障计划中,投保人可以方便地将这笔分红险返还金转入由理财专家运作的万能险保单账户,参与月月复利的投资结算,并可获得万能险最低保证利率。

  值得一提的是,百万财富综合保障计划特设有身故保险金转换选择权。若被保险人身故,受益人可在书面申请并经保险审核同意后,将合同的身故保险金作为保险费部分或全部用于投保一款不收取初始费用的万能型产品。这一举措让家庭财富得以完整传承,符合中国人的财富传承文化观念。 陈婷婷

  ■保险案例

  儿子欲骗保 亡父被“复活”

  日前,海南首例养老金诈骗案今天在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被告人周某明当庭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亡父在假证明里多活13年

  周某明系原海南钢铁公司退休人员周某平之子。昌江检察院诉称,2013年6月,被告人周某明产生了隐瞒其父亲周某平2000年9月18日去世真相,伪造死亡证明材料来骗取养老金的念头。于是,周某明伪造了其父亲于2013年3月28日去世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而后,周某明凭此证明书找其原籍广东鹤山市龙口镇四堡村委会副主任何某,要求开具一份其父亲2013年3月28日因病死亡的证明书。何某因认识其父,便帮他开具了一份死亡证明书,并加盖村委会公章。

  2013年7月12日,周某明携带伪造和虚开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等材料,来到海南省社保局矿区管理处,要求矿区管理处补发其父亲2001年至2013年期间的养老金和丧葬费、抚恤金。经矿区管理处核查,其父周某平的养老金因有人举报死亡,已于2001年停发。经核算,周某明意图申请领取的其父亲的养老金和多出的丧葬费、抚恤金共计人民币23万余元。

  海南省社保局矿区管理处核查发现,周某明提交的材料系伪造,遂报警。2013年12月6日,周某明在广东省鹤山市被抓获。经海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明所提交的材料上的“鹤山市人民医院医务处”、“鹤山市公安局龙口派出所”两处印章与真实印章均不是同一枚印章,医师签名栏中的签名与真实的医师签名不是同一人所写。

  坦白罪行悔不当初

  在庭审中,周某明对检察机关指控的诈骗事实供认不讳。对检察机关提交的证人证言、书证、有关鉴定结论等均表示无意见。在检察机关庭审讯问时,他自称受一时贪念所害,他听说可以买假材料假证明去骗养老金,便产生了这个念头。于是,他花300元买有医院和公安局公章的“死亡证明”,再拿这虚假证明去村委会开出“真的”死亡证明。

  被拘已失去数月自由的周某明,如今后悔不迭。在庭审中,47岁的他如实坦白罪行,只求法律能从宽处理。

  控辩双方量刑辩论

  在法庭辩论阶段,由于控辩双方对周某明的犯罪事实并无异议,控辩双方主要围绕量刑建议展开辩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证明材料,诈骗国家社保基金23万余元,数额巨大,但因其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266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诈骗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虑到周某明如实坦白罪行,犯罪未遂,具有从轻处理情节,建议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至2年,不适用缓刑。周某明的辩护人则为周做缓刑辩护。


(责任编辑: 马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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