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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版债市交易自律规则三大亮点

2014年04月30日 10:33    来源: 人民网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有赖各市场交易人员和投资者专业、诚信地行事作为支持。为适应市场变化、进一步规范债券市场交易,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于2014年4月发布了最新的《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自律规则(修订稿)》(简称《交易自律规则》)。本次修订稿结合人民银行最新的监管要求,在充分借鉴国内外监管机构和自律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就内控机制、异常交易、违规行为、诚信档案等问题进行重点讨论,详细地规定了一系列行为规范及防范风险的措施,是强化债券市场自律监管的重大举措。

  交易商协会自成立以来,在债券市场自律管理方面出台了一系列自律规范性规则指引,包括《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自律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相关人员行为守则》、《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内部风险管理指引》以及《银行间市场经纪业务自律指引》等。交易商协会通过不断地更新市场参与者与业内交易人员的行为准则,完善债券市场自律监督的市场管理方式,推动债券市场健康规范发展。修订后的《交易自律规则》在加强机构内控机制、防范违规交易和建立诚信档案三方面存在突出亮点。

  第一,内控管理机制的建设,是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是风险治理的关键措施。新修订稿引入的内控规则有助于市场成员优化内控机制建设,进一步加强机构的风险防控能力。2009年交易商协会制定的《交易自律规则》规定了会员单位应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强化内控文化建设,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各类债券交易风险进行监控与管理。相比之下,新《交易自律规则》则更加详细具体和具备可操作性。新规则不仅要求市场参与者明确前、中、后台的交易操作和监控责任,对于交易要素明确偏离度超出正常范围内部标准的,市场参与者还必须及时识别异常情况,并书面说明理由,存入档案。上述所称的交易操作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文件的生成和录入、交易复核、交易确认、风险审核、清算结算、异常报告、会计处理。在要求投资机构制作上述交易文件的同时,《交易自律规则》还要求投资者在一定时期内保存交易相关记录,电子版与纸质版记录至少应保留5年,这为日后有效识别可疑交易留下了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修订后的《交易自律规则》首次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的非正常交易行为进行了系统分类,明确界定了虚假交易、交易违约、关联交易、内幕交易、利益输送、市场操纵和欺诈等违规行为,是对2013年债券风波的积极和有力回应。实践中曾出现债券买卖主体利用债券市场一对一撮合的交易方式,通过操纵机构自营账户和资产管理账户以达到利益输送目的,或是利用债券回购、代持养券等方式,通过交易价差实现利润转移、掩盖亏损、输送利益、扩大杠杆等,使金融机构的潜在风险增大,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影响债券市场的发展。因此,建立一个透明、合理、公正的债券市场,必须打击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等违法行为。为解决这种现象,本次《交易自律规则》第九条、第十五条及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要求机构投资者实现自营业务和客户业务账户的隔离,应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要求进行交易管理,严禁利益输送。

  第三,强调企业诚信制度的建立是近年商事改革的一个重点,《交易自律规则》的另一大亮点在于诚信档案的建设。法律和信誉是维持市场有序运行的两个基本机制,相比法律,信誉机制是一种成本更低的维持交易秩序的机制。本次的修订稿引入了诚信信息档案的约束机制,全面强化对市场从业人员的行的诚信约束和惩戒。根据《交易自律规则》第四章规定,交易商协会将收集更新市场参与者及交易相关人员相关的奖励、警示、处罚等信息,该等信息将用于司法机关、监管部门作执法参考,并作为向市场提示风险的依据。这些措施加大了市场参与者的失信成本,‘一次失信、处处受限’的做法将有效地推动市场参与者的自律自治。通过相关信息的报备和诚信档案的维护,此次修订进一步提高了市场参与者和交易相关人员的信息披露程度,有利于营造诚实守信、公开公正的债券市场。

  对会员的处罚权是保证交易商协会的章程以及各种规则被会员遵守的重要保证,是自律监管的制度基础。新《交易自律规则》明确了交易商协会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相关行为进行日常监测监督的权力,监测监督内容包括交易价格异常、交易量异常、关联方交易以及其他给市场带来较大影响的交易情况。此外,交易商协会还可以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启动可疑调查,根据市场参与者的业务开展情况及交易相关人的执业行为,对其实施市场化评价工作,并对外公布评价结果。在加大交易商协会审查权限的同时,《交易自律规则》还新增了取消会员资格及移送有关部门的处罚形式,加大了对会员违规的自律处分力度。修订稿第四十四条规定,对于违反《交易自律规则》情形严重的,须提交自律处分会议议定。处分决定中涉及取消会员资格的,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交易商协会将移交有关部门进一步处理。

  国际市场的经验表明,市场自律是行政监管的有力补充,强化自律管理有助于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体制。本次修订稿进一步完善了银行间债券市场信息披露和监管,加强了市场参与者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和交易商协会的日常监管权限,有利于更早地发现风险,促进监管部门和市场参与者的有效沟通,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进一步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作者系环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昕)


(责任编辑: 韦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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