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以下简称《公告》),对《通知》中的政策内容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并提出了相关落实意见。
根据《通知》和《公告》,此次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范围扩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拓宽享受标准,将享受减半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标准由之前的低于6万元(含)扩大至低于10万元(含);二是扩大适用范围,在原有政策仅适用于查账征收企业的基础上,将符合条件的核定征收小型微利企业纳入到优惠政策享受范围。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将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统一改为备案管理方式。具体程序是: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企业将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对于《公告》实施后,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以后季(月)度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