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4月25日电 (彭大伟)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25日宣布,将从2014年6月1日起实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规定》实施后,可进一步降低企业财务成本,为企业在华设立“资金中心”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
已于近日印发的《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将从五个方面进一步创新和深化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试点,其中最主要的是创新跨国公司账户体系。
具体包括,允许跨国公司同时或单独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管理境内外成员企业外汇资金,开展资金集中收付汇、轧差净额结算,账户内可以全部或部分共享外债和对外放款额度。
此外,便利跨国公司融通资金亦是《规定》的重要内容。按照《规定》,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与境外划转自由,没有额度控制;在规定的外债和对外放款额度内,国内、国际账户内互联互通,便利企业内部调剂资金余缺。
对于制定《规定》的目的,《规定》中第一条便写明,是为了“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
深化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试点开始于2012年底。对于这项改革试点的意义,外管局表示,除进一步简政放权,全面服务实体经济外,还能在探索投融资汇兑便利,积累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经验的同时,完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综合监管防范风险。(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