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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企触网迎规范 “高收益”噱头被叫停

2014年04月21日 08:02    来源: 金融投资报    

  

  4月15日,保监会正式发布《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给“高收益”噱头戴上了一个紧箍咒。《意见稿》明确指出人身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宣传和销售分红险、投连险和万能险产品时,“不得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预期年收益率7.12%!”类似这样的“诱惑”将不再出现于万能险的销售中。新规要求,产品销售方应在醒目位置明确标注收益不确定性。

  “风控”等级拟提高

  在寿险市场的低迷下,万能险由于其“高收益”的噱头,令不少投资者青睐有加。但与之相对的是,今年以来,实际收益低于“承诺”成为保险业投诉新热点。5年前,陈女士在某银行渠道购买了一家保险公司的万能险产品,一次性存入5万元,期限为5年。据“承诺”,收益高于银行定存,然而,结算时年收益率仅为2.3%,相距甚远。

  “万能险的收益率往往具有不确定性,所谓的高收益率多数时候只是拿过往较好的业绩来进行宣传,保险公司及相关网销渠道作为产品的销售方有向消费者尽到说明义务和提示义务。”面对近日频出的“7%”高收益,有业内人士坦言。

  对此,本次意见稿明确对“高收益”噱头喊停,其要求,人身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宣传和销售分红险、投连险和万能险产品,需在产品销售页面显著位置以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的黑体字标注收益不确定性,不得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此外,风险管控也成为此次意见稿的重头戏。如对于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增设应具备的硬性条件,“经营期间偿付能力保持充足Ⅱ类”以及“咨询和销售人员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销售人员从业资格证书(A证)”等。还指出“人身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未取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的合作机构代收保费,代行销售、承保、保全、理赔、回访及服务等关键性职能”。

  原保监会官员姚鸿曾指出,互联网保险现存在深陷洗钱死穴、信息泄露颇具威胁等问题。针对这些“弊病”,意见稿不仅表示“人身保险公司应加强互联网保险业务收付费管理,注重资金收付安全性,严格遵守反洗钱有关规定”,更明确“人身保险公司应加强客户信息使用和保密管理,未经客户同意不得用于任何第三方机构”,并要求“应强化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明确信息安全责任人”。

  拟允许跨区销售

  此次意见稿的另一大亮点,无疑是“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短期意外险、定期寿险和终身寿险产品,具备内控管理能力,并且能够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可以将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区域内。”据了解,此前,在传统保险领域,险企在某地没有设立分支机构,便不能在该地销售保险产品。此次“放开”也意味着险企跨区域经营瓶颈将被突破。不过,意见稿同时要求“对于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银行开户地均不在人身保险公司经营区域内的客户,人身保险公司须通过有效途径提示可能存在服务不到位的问题”。

  此外,今年以来,趁着“互联网金融”的东风,互联网保险业孕育了一批创新产品,其中不乏“赏月险”、“脱光险”、“求关爱”、“爱情保险”等奇葩险种,还有与多家电商携手推出针对互联网群体的个性化“定制”保险。

  对此,意见稿明确,人身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宣传和销售保险产品,须明示保险产品属性,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保险产品的主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语言表述真实、准确和清晰,充分履行风险提示义务。销售页面至少应包括产品名称(宣传名称和条款名称)、销售区域、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初始费用及退保损失、缴费方式、客户服务方式、保单获取及查询方法等内容。

  值得关注的是,从2011-2013年,我国互联网保险规模保费从32亿增长到291亿,增幅约8倍。对于险企而言,成本低廉的互联网渠道成为其兵家必争之地。但与其蓬勃发展不相匹配的是,相关监管领域却始终空白,尽管早在2011年4月,保监会就出台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但时隔三年之后,正式的监管规定仍未出台。

  因此,在业内看来,保监会拟规范互联网保险发展,意味着保险“联姻”互联网获得管理层支持,而此次意见稿也或将成为首个针对互联网保险领域的规范性文件。


(责任编辑: 马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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