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看中经经济日报微信中经网微信

高收益承诺无法兑现 险企被状告要全额退还保费

2014年04月19日 10:14    来源: 扬子晚报    

  南京市民王老先生听信保险推销员的热情介绍,给自己女儿买了份保险,但当他发现收益并不像当初承诺的那样高时,他后悔了,要求退钱,但保险公司却说,退钱可以,但只能按目前保单的现金价值退,王老汉一算,远远低于保费,一气之下把保险公司告到法院,称女儿当时不知道自己买的是什么保险,签字无效,要求退钱。法院审理后,没有支持王老先生的诉请。

  保险业务员:分红险收益远比银行利息高

  2010年9月,家住南京市下关区的王老先生在市民广场健身的时候结识了一名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员陈小姐。二人熟识后,陈小姐多次向王老先生推销保险业务,称其公司的分红型保险的收益相当可观,其保险收益比银行利息高。在陈小姐多次的宣传后,王老先生禁不住诱惑,决定为自己的女儿买一份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并缴纳了保费。由于这一类保险要求被保险人,也就是王老先生的女儿必须本人签字确认,而王老先生的女儿人又在外地,所以陈小姐就指导王老先生先代替自己的女儿在被保险人的位置上写上了名字。一个月后,王老先生的女儿回到南京,王老先生跟女儿讲了买保险的事,其女儿向保险公司出具了《保险合同效力确认书》,同意追认王老先生代其购买人身保险的事实。

  投保人:收益未实现退保有损失怒告保险公司

  时间一晃又过了三年,这三年里,王老先生每年都按时向保险公司缴纳保费,但渐渐地,王老先生发现这个保险的收益并没有当初陈小姐宣传的那么高。王老先生到了保险公司咨询,被明确告知,要达到陈小姐所宣传的收益是根本不可能的。王老先生认为自己被骗了,向保险公司提出要保险公司返还自己之前缴纳的全部保费,并赔偿自己的利息损失。保险公司告知王老先生,根据保险合同规定,如果王老先生要求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只能根据这份保险目前的现金价值进行返还,这个现金价值远低于之前缴纳的保费。王老先生一气之下,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并陈述称自己的女儿当初签《保险合同效力确认书》的时候并不知道自己购买了什么保险,所以这个签字应该没有效力,坚持认为自己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要求保险公司返还自己之前缴纳的全部保费,并赔偿自己的利息损失。

  法院:驳回全额退还保费的诉请

  秦淮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该案中,被保险人王老先生的女儿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虽然没有亲自签字确认,但在保险合同订立后向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合同效力确认书》的行为,应当视为对其父在经办此业务过程中为其代签字行为的追认,故涉案保险合同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应当认定有效。对于王老先生称自己女儿不知情的陈述,不能支持。法院还认为,王老先生主张其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对涉案保险合同项下红利分配的不确定性、风险性不知情,但根据证据显示其已在个人寿险投保单、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保险产品说明书及风险提示上均进行了签字确认,所以王老先生对于保险产品的利益风险应当具有自己的判断,法院最终没有支持王老先生的诉讼请求。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通讯员 勤研 扬子晚报记者 罗双江

  法官点评:理性分析保险业务员的高收益宣传

  近年来,这类在购买保险后反悔的案件层出不穷,很多人在购买保险时轻信保险业务人员的宣传,没有理性的分析保险的收益情况,在购买后反悔,想要求退还全部保险费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即使存在保险业务人员欺诈宣传的情况,这类保险合同也仅是法律上界定的可撤销合同,其法律后果也仅仅是返还保险产品在保险合同撤销时的现金价值,远远低于投保人已经缴纳的保费。所以,广大市民在购买保险产品之前,一定要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及风险提示,理性客观地分析保险产品未来的可能收益情况,作出正确的理财投资,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责任编辑: 史博超 )

    中国经济网声明:股市资讯来源于合作媒体及机构,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上市全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