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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所松绑限售股转让 1个月减持超1%不再受监控

2014年04月17日 07:45    来源: 每经网-每日经济新闻    

  上证所昨日发布《关于取消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等业务限制相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在一个月内通过上证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卖出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接近、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的,不再作为异常交易行为予以监控。与此同时,上证所相应废止了《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业务规则。

  昨日(16日),证监会深圳监管专员办事处顾问宋清辉向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此举意在厘清监管层与市场关系,“该让市场管的就让市场去发挥作用”。

  他同时亦指出,二级市场可减持超1%股份,会对市场带来一些压力;其次,“不再作为异常交易行为予以监控”,这使得今后沪市上市公司大小非套现更为隐蔽。

  另有交易人士认为,上证所《通知》的下发以及《指导意见》的废止,或使得专注于大宗交易过桥套利的机会减少。

  二级市场可减持超1%股份

  上证所相应废止了《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业务规则,并明确《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业务规则中关于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和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规定不再适用。

  上证所有关负责人表示,《通知》是配合证监会《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以下简称 《指导意见》)的废止而发布的,《指导意见》主要规定了上市公司股东在一个月内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达1%时,应当通过大宗交易系统进行转让等相关要求。

  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证监会于2008年4月20日出台上述《指导意见》。上证所、深交所分别就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在大宗交易系统转让的相关问题发出通知。

  彼时,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大宗的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通过大宗交易系统进行,减轻了对二级市场的压力,缓解了对集中竞价交易系统价格形成机制的冲击,有利于稳定投资者对存量股份减持的心理预期。

  《指导意见》于2014年2月12日废止。上证所有关负责人表示,《指导意见》废止后,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不再受到上述限制。上证所通过发布《通知》完成了与《指导意见》有关的规则衔接工作,调整了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等业务的监管要求。

  《通知》发布后,上市公司股东一个月内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超1%时将可以自主选择通过竞价交易或是大宗交易方式进行转让,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不再有特别限制。

  大小非套现或变得更隐蔽

  对于上证所《通知》的影响,证监会深圳监管专员办事处顾问宋清辉向记者表示,若二级市场可减持超1%股份,会对市场带来一些压力。《通知》更为关键的一点是,“上市公司股东在一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卖出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占总股本约1%的,不再作为异常交易行为予以监控。”这或使得对今后沪市上市公司大股东的套现带来监管难题,因为不再作为异常交易行为予以监控,大小非套现将变得更为隐蔽。

  同时,宋清辉还指出,此举亦是监管层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具体部署,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厘清监管层与市场,“该让市场管的就让市场去发挥作用。”

  他预计,下一步深交所也会“调整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监管要求”。

  昨日,上海某专注于大宗交易的私募投研人士告诉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上证所《通知》的下发以及《指导意见》的废止,或使得专注于大宗交易过桥套利的机会减少。在此之前,业内通行的操作模式为: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从上市公司意欲减持的大小非手中折价接过筹码,第二个交易日再从二级市场出货套现,获取收益。但今后上市公司大小非可在二级市场及大宗交易间予以选择。

  上证所在昨日还明确,股东在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时仍应按照证监会和上证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通知》并不涉及股份限售和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权益变动等相关规定。


(责任编辑: 蒋诗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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