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证监会颁布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力求通过加强对相关方承诺及履行行为的监管营造诚信的市场环境,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为使上述工作落到实处,近期证监会启动了承诺及履行监管专项工作。凡不符合监管指引要求的承诺及超期未履行的承诺,在今年6月底前必须予以规范或解决,否则证监会将对承诺相关方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并依据《证券法》、《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对承诺相关方在资本市场的行为予以限制。同时,证监会要求全部上市公司“自亮家底”,向市场公告其承诺及履行情况。
2014年2月,两市全部上市公司专项披露了截至去年底的承诺及履行情况。据统计,两市有1770家公司存在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涉及承诺事项8292项,绝大多数仍在正常履行过程中。但是,有98家公司存在超期未履行承诺,涉及承诺事项122项,其中既有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也有承诺相关方自身原因;有170家公司存在不符合监管指引规定的不合规承诺,涉及承诺事项218项,包括没有明确的履约期限、用词模糊、承诺内容不具体、违约约束力不足等情形。在证监会的督促下,目前已有22项不合规承诺进行了整改。
证监会将对市场关注度高、监管记录不佳的公司重点关注,并视情况赴现场检查部分公司承诺履行情况,督导相关公司尽快履约。在监管指引规定的整改截止期(2014年6月底)结束后,证监会将对不符合监管指引要求的承诺相关方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达到立案标准的及时移交立案,并依规对其在资本市场的行为予以限制,进一步强化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此外,证监会将在上市公司日常监管评级(如分道制评级)时,考虑承诺相关方承诺履行情况的影响,并在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过程中,进一步细化承诺披露的标准,坚持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使信息披露更好地为投资者服务。
今后,证监会将坚持从法治和诚信建设的基本要求出发,严格按照监管指引规范各方行为,全面强化对失信主体的诚信约束和惩戒,真正在全社会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诚信约束环境。
(责任编辑: 蒋诗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