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IPO改革办法以及再融资办法,日前终于“露面”了。
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将创业板IPO的最低财务门槛由此前的“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下调至“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再融资等方面给出的条件也相应有所降低。
自从阿里巴巴从赴港改为赴美谋取上市以来,关于沪深二市上市条件过于苛刻而将创新型企业纷纷逼出国门的说法此起彼伏。似乎不降低门槛,市场就会僵化,新兴产业就无法获得应有的融资机遇。
但降低门槛也好,实行注册制也好,这些非常理想化的手段背后,必须要有坚实的法制作为保证,否则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下,IPO门槛的降低对筹资者来说或许是一种福音,但对中小投资者却只能意味着风险更大。
首先,《证券法》仍然在漫长的修订过程中,何时修订到位尚不可知。A股市场上,一些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依法及时、全面、真实地披露信息,甚至故意造假;有些上市公司与关联方通过不正当的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一些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有些中介机构见利忘义,协助造假,从“看门人”沦为共同违法行为人等。证监会的监管执法力度尽管已经加大,但与大量要钻空子的上市公司相比,仍然是杯水车薪。一旦降低了门槛的IPO出现问题,现有的监管资源必然更加捉襟见肘。
其次,由于投资者与上市公司在法律地位上相差悬殊,监管对投资者的救济力不从心。我国目前的直接诉讼和代表诉讼条件过严,在很多国家和地区,只要股东持有1股,就能对存在违法行为的董事、监事、高管提起代表诉讼,但我国要求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1%,而且要连续180天持股,能够最终符合起诉条件的中小股东寥寥无几,集体诉讼仍然是横亘在中小投资者面前的大山。
第三,现有的《证券法》已经不符合当下的经济发展现状。《证券法》规定,“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欺诈上市公司只是处以募资金额1%至5%的罚款,比银行理财的利率都低。正因如此,面对绿大地等企业的欺诈上市,证监会也缺少有效的惩罚手段。
在这样的法制环境下,IPO门槛不降都有这么多浑水摸鱼的企业,门槛降低后,投资者必然面临更多风险,这几乎是不言而喻的。
证监会主席肖钢曾在不同的场合,多次就资本市场的法治建设发声,提出“法制强则市场兴”。要振兴市场,不仅仅是需要吸引更多的优质企业入市,也需要吸引有投资意向的投资者,这样才能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优势。通过法律手段保护投资者利益,正是保持市场活力的根本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