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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诉紫鑫药业造假获法院立案受理

2014年03月29日 15:27    来源: 中国证券报    

  2014年3月28日上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紫鑫药业财务造假立案。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股民证券维权律师吴立骏表示,已经接到法院通知,其在2014年3月10日前往法院立案庭提交的股民诉紫鑫药业虚假陈述索赔一案现在可以立案,并通知缴纳法院诉讼费。这次立案意味着该索赔案件正是从调解进入实质立案阶段。

  吴立骏介绍:全国符合条件的股民可以从现在开始至诉讼时效到期前,自发或者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索赔诉讼。2014年2月21日晚间,紫鑫药业公告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证监会认定紫鑫药业未在《201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与延边耀宇人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延边劲辉人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延边欣鑫人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通化伟诚人参贸易有限公司、通化嘉熙人参贸易有限公司、通化振豪人参贸易有限公司、吉林正德药业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据悉,很多提起诉讼的股民是在紫鑫药业2011年7月29日的澄清公告后大量买入。紫鑫药业在媒体已经揭露的情况下,仍旧发布虚假澄清公告,明知自己有关联企业没有披露,还以虚假报警的方式想掩盖真实的违法目的。导致相信企业的澄清公告的投资者买入后造成了重大的损失。

  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受理此次紫鑫药业证券维权事宜的吴立骏律师认为,股民具有索赔资格的范围是:在2011年04月12日至2011年08月16日之间买入紫鑫药业的股票,并同时在2011年08月16日股市收盘时全部或部分持有紫鑫药业股票的股民,就具备起诉索赔的资格。之后,无论股民是否继续持有,都不会对股民索赔的资格产生任何影响。目前,有权管辖此案的是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股民诉讼索赔的对象不但包括上市公司,还包括了被证监会行政处罚的高管。目前该律所已接受曾经是紫鑫药业股民的索赔委托人数50多位,索赔金额大约200万元左右,目前起诉的股民大部分是在2011年触及第4个跌停的13.7元附近卖出,该价位离停牌前下跌了33%以上。


(责任编辑: 韦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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