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西安3月24日电(高岗)本网3月13日以《男子诉西安华润万家售过期香肠索10倍赔偿 一审胜诉》为题,报道了一男子状告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西安市民乐园分公司(下称华润万家民乐园分公司)售过期香肠一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华润万家民乐园分公司返还该男子193.5元货款并承担10倍赔偿金。华润万家民乐园分公司不服判决上诉,3月19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二审判决结果:维持原判。
回顾:男子买15根香肠均过期 状告超市胜诉
2013年8月30日,家住西安的四川籍男子钟先生在华润万家民乐园分公司看到“宝迪丁香肠”正在促销,因其价格相对便宜,很受顾客亲睐。于是,钟先生一次性购买了15根该品牌香肠,共193.5元,回家后发现香肠均已过期。于是,钟先生状告华润万家民乐园分公司,一审胜诉。法院判处华润万家民乐园分公司退还该男子193.5元货款并承担10倍赔偿金,共计2128.5元。
华润万家民乐园分公司接到一审判决书后不服判决结果,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结果,并由一审原告钟先生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2014年3月4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了此案。(详见本网3月13日报道《男子诉西安华润万家售过期香肠索10倍赔偿 一审胜诉》)
二审: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 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钟先生所持过期产品是否确系在华润万家超市购买,华润万家超市应否向钟先生退还货款并承担10倍赔偿责任。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
二审法院认为,钟先生提交的机打购物小票可以反映其与华润万家超市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其提交的视频资料亦证明涉案产品确系在华润万家超市购买。华润万家超市机打购物小票上载明“请保留此单作为退换货之依据”,华润万家超市辩称买卖关系需购物发票证明之理由不能成立;华润万家超市辩称不排除钟先生在他处购买商品或重复购买商品制造过期假象亦无证据印证,故均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华润万家超市未尽应尽审查义务而销售过期食品,造成食品安全隐患,理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其辩称未造成钟先生人身、财产损失不应承担10倍赔偿责任,知假买假非消费者不应保护均与法相悖,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华润万家民乐园分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3月19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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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男子诉西安华润万家售过期香肠案追踪: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