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21日发布一系列政策信息,包括对发行承销办法、老股转让规定、募集资金运用信息披露等进行微调和完善。在笔者看来,证监会打出这番组合拳,是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改革方向,为下一步注册制改革打好基础的必要举措。
自去年11月底证监会推出《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来,已经有52家公司刊登了招股文件,其中48家公司完成发行并上市。虽然发行情况总体上符合改革预期,但不得不承认,其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笔者认为,对于这些问题,在坦率承认的同时,也不要戴着有色眼镜去看待。毕竟,任何一项改革都不可能一蹴而就,在改革过程中出现问题也是正常的。关键是如何去解决这些问题,如何进一步完善制度。
一个坚定的信号是,新股发行坚持市场化方向是不会改变的。对于市场发展和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要按照市场化原则,用市场化的办法来解决。
以老股转让为例。按照2013年11月30日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发行人应根据募投项目资金需要量合理确定新股发行数量,新股数量不足法定上市条件的,可以通过转让老股增加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
应该说,这可以增加新上市公司可流通数量,促进买卖双方博弈,结束买方高报价,缓解超募问题。但是,这一举措,却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让发行人“钻空子”的现象。
鉴于此,监管层果断采取措施,拟从两个方面入手加以完善,如要求老股转让数量不得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通过市场化方式约束老股转让数量;明确首发以公司融资为主的原则,同时适当放宽募集资金使用限制,允许首发募集资金用于公司的一般用途,如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等,但应当说明合理性,并详尽披露。
我们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是为了不断地向着市场化的方向迈进。但是,我们也要意识到,“罗马不是一日建成的”,改革同样需要时间,不可能一步到位,而是需要在改革中不断完善、不断推进。
同时,改革的成效如何,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市场博弈才能体现,也需要放在一个比较长的时间段来观察和检验。这与坚持市场化的方向并不冲突,而是相辅相成的。既要坚定不移地推进市场化改革,又要统筹平衡好改革的力度和市场的可承受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