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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向金融业扩围 下半年或出方案

2014年03月19日 08:03    来源: 国际商报    

  以银行、保险、证券三大板块为主体的金融业的具体业务十分复杂,金融服务业的增值额难以逐笔确定。因此,目前关于金融业“营改增”方案,国家有关财税部门以及诸多金融机构仍处于调研和多方会商阶段,或在下半年出现较为成形的方案。

  以生产性服务业为重点的增值税扩围改革,已经成为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的重要目标。今年两会期间,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曾对媒体表示,2014年是“营改增”的攻坚年。下一步“营改增”将推进到电信行业,同时金融业的试点方案也在研究当中。“目前,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正在抓紧完善电信业‘营改增’试点方案,同时研究生活性服务业、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等行业的试点方案。”

  作为营业税九大税种之一,以及被誉为“营改增”“最难啃的骨头”之一的金融业,其“营改增”试点将如何进一步推进备受瞩目。业内人士指出,以银行、保险、证券三大板块为主体的金融业的具体业务十分复杂,金融服务业的增值额难以逐笔确定,金融服务也不同于具体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因此,目前关于金融业“营改增”方案,国家有关财税部门以及诸多金融机构仍处于紧锣密鼓的调研和多方会商阶段。下半年或会完成一些比较透彻的研究,并出现较为成形的方案。

  势在必行影响广

  “营改增”是我国推进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也是促进稳增长、调结构的“关键点”。2013年,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营改增”试点已经推向全国,铁路运输和邮政业也于今年1月1日起被正式纳入“营改增”范畴。按照国家“十二五”规划的要求,在2015年年底前,“营改增”将全面覆盖服务业。这意味着,至今尚未试点的电信、建筑、房地产、金融等行业都将在未来两年内进行“营改增”。

  据了解,目前我国对金融保险业征收的营业税适用税率为5%,征税业务包括贷款业务、融资租赁业务、金融商品转让业务、金融经纪业务、其他金融业务(包括银行结算和票据贴现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责任保险业务。另据了解,金融保险业在征收营业税的行业中税额仅排在建筑业之后,占到营业税总额的近20%。因此,金融保险业的“营改增”一旦启动,影响面极广,既会涉及到金融机构税率变动以及征税主体的变化,也许还将牵涉到中央和地方在税收分成上的博弈。

  困难重重待破题

  尽管在国务院关于推进“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部署下金融业的“营改增”势在必行,但金融保险业仍是营业税中“营改增”最难的一个税种。面对这样的复杂性,财税机关和金融保险业监管部门在税种设计上如何形成一套合理、操作性强的征税体系,需要在前期调研和制度设计上下大功夫。

  财政部财科研究所研究员孙钢认为,对金融业征收增值税存在比较高的技术难度,其中一个关键问题是进项税额抵扣如何确认。“因为金融业成本费用主要以人工费和场地费为主,可获得进项税额抵扣的项目与一般企业相比非常少。如果直接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实际能够得到的好处不是很多。‘营改增’本来是想避免双重征税,如果税额扣除不是很到位的话,这个目的可能就达不到。”

  同时他也表示,金融业中存贷款类、资讯类、服务类可以适用一般增值税原则。但是对于金融机构的一部分自营业务,如何征收将会是个难题,因为其中大部分业务属于投资类,而增值税属于消费税,是否适用并无定论。

  对此,国际咨询公司毕马威起草并已提交财政部的《中国金融服务业增值税改革政策建议》中,提出了金融业“营改增”的四点原则。第一,对金融中介服务的贷款费用、利息支出征收增值税,并采取合适的方法分摊给存款人和借款人。第二,金融机构提供的中介服务的税务处理应当与其他的应税货物和劳务相同,无论是进口金融服务、出口金融服务还是境内消费的金融服务。第三,提供应税服务的金融企业,其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处理应当与其他企业从事应税销售时一样,采用逐笔交易的原则。第四,金融中介服务只应征收一次增值税,避免重复征收增值税,接受服务的企业利用服务从事增值税应税业务时,应当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责任编辑: 史博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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