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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银行应体现竞争性、永续性、安全性

2014年03月12日 11:00    来源: 金融时报      周萃

  就民营银行首批试点工作,银监会副主席阎庆民今天强调指出,试点民营银行工作应突出试点银行的优质性,体现竞争性;保障试点银行的持续性,体现永续性;认识试点银行的风险性,体现安全性。

  阎庆民表示,根据各省市上报的方案,择优确定发起主体,科学合理设计股权结构和治理机制对保证试点银行的优质性至关重要。首先,总的导向是支持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良好,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较强,财务状况良好,有效控制关联交易的民营企业入股。其次,发起主体入股应坚持诚信、审慎原则。本次试点发起的企业应是在中国境内注册,初选是不易受经济周期影响的行业,具备相当实力、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的民营企业集团,在集团下还设立了多家企业实体。在入股银行时,应选择持续经营的良好主体,以自有资金入股,避免代持的情况。再次,发起企业的主要控股、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作为试办民营银行的终极受益人和剩余风险承担者,应为中国公民且不得持有绿卡(外国永久居留权),保证试点能够经受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与检验。

  为了保证试点银行的持续稳健经营,第一,发起主体要考虑成熟,做好长期投资、持续经营的打算。为了保证股权稳定性,银监会将要求发起主体承诺5年的股权锁定期,5年内发起主体持股不得转让。这也是对商业银行主要股东的基本要求,不是对民营银行的特殊规定。第二,要合理设定试点银行发展目标,摒弃单纯追求资产规模、市场份额的粗放型经营观念,在特定领域做专做精。第三,要尊重银行经营的普遍规律和审慎文化。第四,政府要为银行持续经营创造良好环境,做到“到位不越位”,即政府不干预银行业务经营,支持试点银行守法合规经营,配合做好风险防范化解工作。

  银监会要求发起主体对试点银行要有清醒理性的认识,对将要承担的风险责任有充分的估计,准确把握市场和政策环境,深入分析自身实力和优势,合理确定经营策略和目标,杜绝道德风险。试点初期不先行制定统一规则,由发起主体自主创造自担风险的模式,自愿承诺承担经营失败的剩余风险,对存款或其他债权实行全额或差额赔付,相关赔付责任应有健全的法律手续,明确、充分的体现在银行章程中,确保自担风险的实现形式合法、有效。发起企业、终极受益人和剩余风险承担主体应承诺接受银行业监管部门的延伸监管,定期报告其业务经营、资产负债,特别是净资产的变动情况,以确保银行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续保有流动性支持和存款赔付能力。防止相关风险责任人通过转移财产等方式规避赔付责任,避免自担风险承诺被“悬空”。


(责任编辑: 魏京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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