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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需完善法制 佣金市场化要合法合规

2014年03月06日 20:46    来源: 新华网     

  全国人大代表、证监会机构部巡视员欧阳昌琼6日就市场关心的互联网金融、佣金宝等创新作出回应。

  互联网金融:适度监管+协调监管

  关于互联网证券,欧阳昌琼说,需要分为两层理解,一是证券公司利用互联网平台开展现有的业务,如网上开户、网上销售金融产品等,实质上是证券业务网络化,要遵循现有法律法规;二是互联网活动中开展带有证券业务性质的活动,现在对于业务性质、商业模式、风险特点等还看得不太清楚,找不到对应的法律法规,需要有特别的安排,如众筹融资。

  他说,发展互联网金融是大势所趋,要用创新思维来监管,做到适度监管和协调监管。

  关于互联网公司能否申请证券业务牌照的问题,欧阳昌琼回应说,证监会今年要建立券商业务牌照管理体系,需要制定或修订相关规则。互联网企业能否直接从事证券业务还不好回答。一是能否参股或者控股,目前这方面没有限制;二是能否直接申请牌照,证券法有限制,现在还不允许。

  佣金市场化是大势所趋 仍需合法合规

  至于佣金宝,欧阳昌琼表示,佣金是经纪业务的价格,证券公司收取交易费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根据2002年发布的关于调整证券公司佣金收取的标准,不得超过千分之三,不得低于交给财政的费用和交易所、结算公司的费用,这个最低费率加起来约万分之零点九。

  他表示,佣金市场化是大势所趋,但在佣金战的过程中,判断是否合法合规,一看是否违反了现有的证券法律法规,二看是否侵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三看是否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即形成了垄断,或者低于成本的倾销。四看风险的外溢性,是否存在区域性、局部性的风险隐患。

  建议完善股权激励、允许券商开展外汇业务

  欧阳昌琼建议,允许证券公司实行员工持股和股权激励机制。他说,证监会去年就已对此问题进行研究,但还需要相关部门对国有或国有控股金融机构放开持股限制。

  从境外市场情况看,股票、债券、期货、外汇等金融产品都是券商业务范围内的产品,但由于我国在外汇管制方面的规定,证券公司在外汇市场上的相关业务目前尚且不能开展。

  鉴于此,他建议,外汇管理部门应允许证券公司在外汇市场从事外汇产品的自营、经纪等业务。同时,通过证券公司开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这种新的金融工具来为保障房的建设筹措长期的市场化运作的资金。


(责任编辑: 魏京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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