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化纤(000949)今日就媒体报道发布澄清公告。
公告称,2014年3月2日,某周刊报道对新乡化纤2013年年度合并报表营业收入存疑。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上述质疑不成立,现说明如下:2012年10月24日,公司第七届十六次董事会作出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棉浆粕生产线停产及资产处置的议案”。议案中明确说明“其能利用的生产设备拟转让给公司全资子公司——‘新疆白鹭纤维有限公司’, 用于‘年产100,000吨新型纤维素项目’建设”。新疆纤维公司根据建设进程,相继从母公司采购了部分设备与配件等物资。上述交易是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的交易,其目的是为了降低子公司的建设成本,同时也履行的决策与信息披露程序,对广大股东的利益未有损害。公司2013年度合并口径下营业收入为326,945.35万元,母公司利润表营业收入为326,957.05万元,合并数据比母公司数据少11.7万元。说明如下:2012年度,公司销售给新疆白鹭纤维有限公司叶轮、主轴、浆料闸板阀等一批物资,销售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该批物资的售价低于其成本,产生了11.70万元的损失,在做2012年合并报表时将这部分损失抵消。而这种损失的抵销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按照规定母子公司之间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不应予以抵销。由于金额较小,根据重要性原则,我们在2013年度财务报表上进行了调整,减少了合并利润表的营业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