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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市场化下 应赋予人民银行利率监管权

2014年03月03日 08:12    来源: 金融投资报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近年来,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不断稳步推进并取得重要进展。同时,利率市场不断出现新的变化,迫切需要建立与我国利率市场化相适应的、符合市场规律的、科学的利率管理体系。但现有利率管理体系形成于利率管制时期,已滞后于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对此,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行长周晓强建议,应当赋予人民银行利率监管权。

  现状:职责与管理错位

  当前法律赋予的利率监督检查主体为银行业监管部门,而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银行如发现金融机构违反利率管理规定,有建议监督检查权,但现实中很难落实。周晓强提出,“利率政策作为货币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银行没有与利率政策有关的直接检查权,不仅不利于及时掌握和纠正利率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也会对利率政策及整个货币政策的制定、传导和实施效应产生不利影响。”

  利率市场化下,交易主体更具多样性,竞争压力也越加激烈。受此影响,价格垄断、欺诈和内幕交易等有损市场公平竞争行为将可能发生,而现有“分业监管”模式对此无能为力。周晓强认为,由于人民银行具有金融稳定职责,客观上要求人民银行统一进行利率管理,以有效确保顺利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和公平的利率竞争环境。

  基层机构也普遍认为,人民银行是利率主管机构,利率政策是由人民银行制订,利率监管也相应由人民银行负责。

  建议: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

  周晓强认为,中央银行除了对利率进行宏观调控外,适度的利率管理不可或缺。“建议尽快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人民银行利率管理主体职责,确保及时、准确、全面掌握金融机构的利率定价和执行状况,评估金融机构的利率市场化风险,并会同其他监管机构及时采取有效防范和化解措施。同时,应赋予人民银行在利率管理领域相应的监督检查权,并尽快颁布法律明确人民银行利率监管权力及其运作程序。”周晓强建议,在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中,设置事前提醒制度,赋予人民银行提示金融机构注意交易风险并发出警告,要求金融机构依法对交易对象进行调查、评估,对达到一定数额的交易登记备案等;建立事中检查制度,赋予人民银行及分支机构对各个交易环节实施现场与非现场检查,以及要求终止违法违规交易行为的事中管理权;建立事后监督制度,明确人民银行对特定交易执行情况的追踪、调查和对金融机构合理定价能力做出评价等事后监管权力。

  建立与市场化相适应的利率管理模式也尤为关键。周晓强认为,“一方面,在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框架下加强机构利率定价行为管理。加大对利率欺诈、误导行为的管理。另一方面,建立存贷款利率信息披露规范。强化利率披露的统一性、简洁性、时限性、准确性,明确利率披露责任。”此外,应明确人民银行对违反有关利率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的职责。


(责任编辑: 马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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