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判决360扣扣保镖构成不正当竞争
互联网第一案
“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第一案”迎来终审判决。昨日下午,最高院维持一审判决,判定360扣扣保镖构成不正当竞争,向腾讯赔偿500万元。据了解,该赔偿数额创下了国内反不正当竞争案的最高纪录。记者随后采访了当事双方,腾讯称判决将打击滥用技术不正当竞争和违规成本比较低的现状,而360通过公开信抛出“垄断寡头利用资源优势扼杀创新”等三大质疑。
3Q战事回顾
2010年10月29日,360公司推出一款名为“360扣扣保镖”的安全工具。360称该工具全面保护QQ用户的安全,包括阻止QQ查看用户隐私文件等。
2010年11月3日,腾讯发出“艰难的决定”公开信,要求QQ用户删除电脑上的360软件,即著名的“二选一”事件。
2013年4月,腾讯起诉奇虎360不正当竞争一案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迎来一审宣判。法院判定奇虎360构成不正当竞争向腾讯赔偿500万元。
2013年12月,该案二审在最高院开庭。
终极判决 最高院认定360不正当竞争
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起涉及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的二审案件,再加上涉诉双方均为互联网相关领域的重要企业,“3Q大战”诉讼跨时三年多,广受业界、学界等多方关注。
昨日,最高院派出强大审判阵容:5位法官同时出庭,并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领衔。
最高院判决认为,360的行为是一个有计划有步骤的方案,首先贬损QQ引导用户安装扣扣保镖,然后引导用户安装安全卫士,再替换QQ相关服务。360将自己的产品和服务嵌入QQ,根本目的是依附QQ的用户群,推销推广360安全卫士,此行为本质上属于不正当竞争。
最大焦点 500万元赔偿额到底高不高?
360被判向腾讯赔偿500万元,数额之高引发业界惊叹,据悉,360公司最新一个季度的利润近8000万元,赔偿额占其1/16。
知名IT与知识产权律师赵占领说,500万元的赔偿数额在国内所有反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创下了最高纪录,以往类似案件中判赔数额通常为几万到几十万元不等,极少有超过百万元的。
关于赔偿金额,在此前一审庭审中,360一方的律师曾提出500万元的赔偿金额过高,没有证据证明腾讯的损失超过50万元。而腾讯则认为,360通过扣扣保镖获得的好处远远超过500万元,500万元根本不足以弥补腾讯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判决则认为,本案赔偿数额确定为500万元并无不当。360发布扣扣保镖,给QQ造成的损失事实清楚,明显超过了法定赔偿的最高限额,依法不适用法定赔偿的计算方法,而应当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在法定赔偿额以上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综合考虑上诉因素并根据本案证据确定被上诉人遭受的经济损失,已远远超过法定赔偿限额的情形下,将本案赔偿数额确定为500万元并无不当。”最高院判决书称。
各方回应
腾讯:划清了合法竞争边界
昨日,腾讯方面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对360扣扣保镖的恶意侵权做出了明确定性,也对相关损害赔偿作出了公正的判罚,完全尊重法院的判决。
该公司称,互联网安全软件是新兴领域,用户与软件商信息严重不对称,滥用技术侵害用户与同业权益的现象频发,违规成本比较低,不正当竞争现象比较严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二审判决,划清了互联网合法竞争的边界,有利于促进互联网行业的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
最高院维持了500万元的赔偿额,是一个里程碑,有助于加大不正当竞争的违法成本。
360:发公开信继续质疑腾讯垄断
昨日,360在一封“致全体中国互联网用户公开信”中,围绕此案提出了诸多质疑:
1.腾讯惯用“抄袭+捆绑”,创业公司怎么办?
“创业公司对业界知名的山寨之王的腾讯抱有巨大的恐惧,是因为腾讯不仅抄袭他人之作,而且大规模进行软件捆绑。
我们向整个互联网行业、整个法律界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像腾讯这样利用自己雄厚的资源,使用“抄袭+捆绑”的手段,挤压创业公司的发展空间,截断创业公司的生存之路,创业公司该怎么办?”
2.相关法律滞后,用户电脑能否自己做主?
“修改自己电脑里的软件,是用户的当然权利。而现有法律在保护用户权利方面需要与时俱进。作为第三方工具,用户有权利使用360扣扣保镖修改自己电脑里下载的QQ软件。”
3.寡头垄断明显,谁来保护弱势企业?
“我国互联网产业已经出现了垄断现象,在互联网的部分领域,已经从垄断竞争阶段,逐步跨入到寡头垄断阶段。从市场集中度来看,即时通讯和搜索最为明显,分别出现以腾讯和百度为首、稳定的寡头垄断市场。
在强大的垄断巨头面前,创业公司就是弱势群体。如果现有法律框架无法为创业公司提供足够的支持以抗衡垄断巨头,其结果必将是法律向拥有更强大资源的互联网巨头倾斜。”
律师:高额赔偿显示反不正当竞争倾向
对于上述判决,知名IT与知识产权律师赵占领认为,互联网鼓励自由竞争和创新,但不等于是可以为所欲为的法外空间。360败诉是意料之中的结果。法院旨在通过这个创纪录的赔偿数额表达制止和惩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明确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