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主席肖钢日前表示,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统一的行政和解制度,但行政和解在许多方面已经得到了关注和认同。争取在《证券法》和《期货法》中先行确立我国证券期货执法中的行政和解制度。
日前,肖钢在《行政管理改革》杂志发表《积极探索监管执法的行政和解新模式》的署名文章。肖钢称,行政和解制度符合现代行政法治的基本价值取向。资本市场监管执法更多采用行政和解执法模式,不仅符合现代行政法治的基本价值取向,而且更加适应资本市场监管的特殊规律要求。
他指出,行政和解制度一方面使涉案当事人以交纳“和解金”的形式,在实质上承担财产处罚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使受害投资者通过涉案当事人所交纳的“和解金”及时获得实实在在的经济补偿,兼顾了行政执法的惩治功能与救济功能,更加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行政和解制度这种执法模式能够在特定情形下,更加快速有效地实现惩治违法、保护受害投资者、及时恢复市场秩序的监管执法目的,更为符合资本市场的特点要求。
而且,行政和解制度通过当事人过程参与的协商机制,尽可能地听取当事人及投资者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使相应执法决定更容易为当事人接受,从而更有利于做到案结事了,化解矛盾,迅速恢复市场秩序,促进社会和谐。
此外,采取行政和解,在缺少专门法律规定,或者法律规定不明确,客观上确实难以认定当事人行为法律性质的情况下,可以不必强行作出当事人行为是合法或违法的明确认定结论,但可以根据当事人行为的社会危害后果,通过协商,以当事人交纳相应数额的和解金的形式进行结案处理。这种做法既破解了现实的执法难题,顺应了市场的发展变化,同时也从另一个方面体现了以法律为准绳的依法行政原则,实现了监管执法的目的。
与此同时,肖钢指出,证券期货行政和解制度核心在于投资者救济及和解权力制约。在证券期货监管中实行行政和解制度,必须对监管机构严格执法的能力水平、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案件处理的公平公正等提出更高的要求。
肖钢称,监管机构进行行政和解的目的却并非是为了案件当事人的个体利益或者监管机构自身的利益,而是从维护投资者权益等市场的整体利益出发的一项公益行为。因此,无论在是否同意和解、收取多大数额的和解金,还是在和解协议的履行、和解金的管理使用等问题上,都应当坚持公益性的原则,不得利用行政和解为监管机构放松执法提供空间,甚至“花钱买平安”,更不能使行政和解成为相对人降低违法成本的渠道。
同时,由于和解成功后行政调查终止,相对人不会再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因此,必须通过有效的机制安排防止监管机构和相对人滥用这种制度空间。
至于如何稳妥推进证券期货行政和解试点工作,肖钢指出,考虑到我国现阶段的立法基础、执法环境和公众的接受程度,可以抓紧研究论证行政和解的相关制度安排,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本着务实审慎、稳健周密、逐步推进、不断完善的原则,稳妥推进相关试点工作。
他说,目前,《证券法》的修订和《期货法》的制定已经纳入十二届全国人大的立法工作规划。在缺乏统一的行政和解法律制度规定情况下,可以借此机会,争取在《证券法》和《期货法》中先行确立我国证券期货执法中的行政和解制度,为在资本市场监管领域实施行政和解执法模式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并为今后制定统一而完备的行政和解法律制度提供立法经验。
考虑到行政和解制度比较集中地体现了资本市场的特点要求,对于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有比较丰富的国际市场经验可供借鉴,因此,在有关行政和解制度的法律规定正式出台之前,可以经过必要的批准程序,先行试点。
此外,监管机构开展行政和解,是一项新型执法活动,必须切实加强监督,保障各项工作的平稳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