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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短板 医保瞄准大病减负

2014年02月16日 08:00    来源: 乌鲁木齐晚报     史传芝

  

  本报记者史传芝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目前,自治区全民基本医保制度的框架已建立,各类人群都能参保享受医保报销。但大病保障仍然是个短板,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时有发生。

  对此,自治区在民生建设工作中瞄准短板,今年,实施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试点被列入到150项民生工程之中。

  五地州市试点大病保险

  2013年7月,自治区印发了《自治区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先行在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乌鲁木齐市、阿克苏地区、克州试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13日,记者从自治区医改办了解到,上述五个试点地区筹资、保障标准等都已制定,参保城乡居民生病住院,已经开始按照新的政策享受报销。

  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五个试点地区共有110余万城镇居民参保人员、290多万新农合参合人员。

  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后,参保(合)人员医保报销标准将大幅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新农合参合人员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时,在基本医疗报销基础上,其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可享受再次补偿,再次补偿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

  以乌鲁木齐为例,今年1月1日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生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报销限额从以前的3万元提高到9万元。

  在基本报销之外,所有医疗费用中个人自付费用超过1.5万元的部分,还可享受大病保险二次报销,二次报销不封顶。

  试点瞄准重大疾病高医疗费

  在自治区制定方案之初,“各地可以从个人负担较重的疾病病种起步开展大病保险”被明确提及,这就是为了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的保障水平。

  是不是只有部分病种才能享受大病报销?相关人员表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在实施过程中,报销金额的起算,是以花费为准,花得越多报销比例越高。

  再来看看乌鲁木齐的政策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以后,参保居民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的,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部分按50%予以大病保险补偿;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为55%;10万元~20万元(含20万元)为60%;20万元以上部分为65%,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居民具体能享受多大的实惠?假如参保居民李某患病在一家三级医院住院,医疗总费用18万元,包括合规医疗费用17.7万元(其中先行自付8000元),自费费用3000元。

  医保报销的账这样算:进入基本医疗保险金额9万元:基本医疗起付线600元,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额(90000-600)×55%=49170元。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的合规费用为177000-90000=87000元,加上9万元以内的个人自付金额等,本次进入大病补偿的合规费用为600 +(90000-600)×45%+87000=127830元,在10万~20万元段,按对应比例60%报销,于是大病补偿(127830-15000)×60%=67698元。最后,李某本次住院共可报销49170+67698=116868元,达到本次住院医疗费支出总额的65%。

  而在过去,即使李某同时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补助保险,最高报销限额也只有9万元。

  试点成熟将逐步推广

  今年2月8日,国务院医改办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要求已经开展试点的省份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实施范围;尚未开展试点的省份,要在2014年6月底前启动试点工作。

  自治区在制定实施方案之初就提出,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试点成熟后将在全疆逐步推广。

  目前,自治区医疗保险实行地州级统筹,大病保险也不例外。相关人员表示,现试点正处于启动之初,推广事宜将酌情逐步进行。

 


(责任编辑: 邢晓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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