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新政开始实施了。从2014年1月8日至2月11日,已有40多家公司公开发行了股票。笔者依据上市公司发布的公开信息,对这些IPO企业进行了综合分析,发现一些新政实施后出现的新问题。为了真正更好地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作用和市场的健康发展,完善IPO新政显得非常重要和紧迫。
IPO新政下
仍然存在五个问题
一是区域分布的严重失衡。40多家IPO企业中,中部地区4家,占比8.3%;西部地区5家,占比10.4%;东部地区39家,占比81.3%。二是发行价和发行市盈率依然偏高。发行价最高的是海天味业(603288),发行价51.25元;发行市盈率最高的是全通教育(300359),发行市盈率68.18倍。40多家IPO企业,按2013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财务数据计算平均每股净资产5.20 元,平均发行价21.92元,平均市净率4.22倍,摊薄后平均发行市盈率28.79倍。三是炒新问题较之以往更为突出。一天七八只股票集中上市,长则十几分钟短则几分钟就触及交易所的涨幅限制暂停交易,恢复交易不久由于上涨幅度过大触及阀值又很快被交易所启动熔断机制的现象比较普遍。四是机构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网下配售网上申购新股比例分配不科学、申购规则不一致、不公平,有违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发行4亿股以下,网下配售占比60%、网上申购占比40%;发行4亿股以上,网下配售占比70%,网上申购占比30%,关于作此规定的依据的有关信息不透明,更有利于机构操纵市场。同时,网下配售现金申购,对持有股票市值没作要求,而网上申购则不但要求持有股票市值,而且要用现金申购、沪深股市市值不合并计算。这有违市场公平原则。五是老股转让不仅明显违背了《公司法》132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的法律规定,而且偏离了资本市场助推实体经济发展、支持创新型、成长型做强做大的基本要求。已实施IPO的40多家企业,共发行A股240510.26万股,发行总市值332.48亿元。
针对IPO新政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为指导,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对事关市场基础和全局的IPO制度应该及时、果断地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完善IPO新政五点建议
1、要进一步牢固树立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指导思想。中央要求降低创新型、成长型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在创业板上市的财务准入门槛,加快支持创新型、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加快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资本市场应当坚决贯彻党的大政方针,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应当坚持问政于民、问计于民,不能让利益团体和少数心术不正的所谓市场权威人士左右了制度、规则设计,中国的资本市场决不能与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相违背,让少数人利用制度和规则的漏洞牟取暴利、攫取财富,然后移民国外。
2、要进一步改革新股发行的定价机制。现行的新股发行改革办法设计过于繁琐,无端地加大了监管难度和加重了监管工作量,效果并不好。应当借鉴香港股市新股发行定价比较合理、新股发行价格普遍较低和有效提高广大中小投资者中签率的做法。这样,支持创新型、成长性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减轻新股发行对市场的资金压力、遏制权力寻租、腐败、遏制炒新、监管快捷有效等问题都可得到有效解决。具体办法是借鉴篮球、羽毛球等体育比赛划定边线的办法,明确新股发行定价改革的具体操作原则,那就是以公司净资产值为依据定价,考虑到企业发展的一般规律,一般企业的融资规模不得超过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的净资产总额,防止上市公司“狮子大开口”圈钱,浪费宝贵的金融资源。一般符合产业政策、与老百姓消费有关但盈利能力一般的行业,就在净资产值左右定价发行;有一定创新性、盈利能力较强的公司,发行价格可以适当高于净资产;真正高科技、高成长的公司,可以高于净资产但最高不超过5倍,且需经过更为严格的审核。在这个具体原则的指导下,具体价格由发行人和承销商依据《证券法》的规定协商定价。这样,简明、高效、规范、可操作性强,真正有利于市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3、进一步改革新股申购办法。无论网上还是网下,都应真正坚持公平的原则,实行相同的规则。一是在网上网下新股申购比例的分配上,统一明确机构和普通投资者都以其投入股市的账户资产总值(现金 股票市值)占整个市场资产总值(现金 股票市值)的比例为依据来进行公平分配。社保资金的账户资产总值按其所占比例直接获得新股;其他机构按其账户资产总值参加网下配售;自然人投资者按其账户资产总值参加网上申购。二是大小非、大小限原来持股成本很低、已获得巨大利益,其股票市值不计算为申购市值,但可以用现金参加新股申购。三是沪深两市股票市值合并计算,都有资格参加两市的新股申购。四是适当降低中签股数,沪市改为500股为一个中签号,深市改为200股为一个中签号。四是账户资产申购摇签后T 2日交款,逾期未交款者,其股份由承销商购买。
4、进一步加强对企业上市发行费用的监督。监管部门应当制定必要的行业规范和指导意见,发行费用应该由发行人和转让老股的股东分担,而不应全部由公司承担。这样既降低企业上市成本,保证投资者的钱更多地用于企业发展,又有效地防止短期掠夺财富行为,遏制腐败,规范市场秩序,促进资本市场生态链的健康运转。
5、进一步改革和规范老股转让。在法律规定没有作出修改之前和新股没有真正进行全流通发行改革、新股发行定价机制没有进行彻底的公平的改革之前,应当停止IPO企业的老股转让。即使转让,一是应在股东持股成本差距不大的情况下可以允许老股转让,只要坚持原则上以净资产值为依据定价,这些问题都可迎刃而解;二是在新股发行定价机制没有进行彻底的公平的改革之前,不同股东持股成本差距悬殊的情况下,老股转让的比例应作严格限制。(来源: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