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某投资某银行股票亏损约10万元后,因怀疑该银行披露的会计报告有假,他申请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查实并处罚。后不满证监局的回复,管某状告对方行政不作为。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终审驳回了管某的起诉。
管某诉至一审法院称,自己因信赖某银行公开披露的报表以及审计机构出具的无保留审计意见而投资该银行的股票,结果亏损约10万元。经分析研究发现,该银行公开披露的会计报告存在一系列虚假记载嫌疑。自己曾请求该银行给予合法解释,但该银行一直未答复。
后书面请求证监局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查实虚假记载嫌疑事实,并依法对该银行及高管和审计机构某事务所、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后证监局答复称,经核查未发现该银行在投诉事项上存在重大差错或虚假陈述行为。
管某认为,证监局的答复明显存在违法,核查结果有错误。由于信访答复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故信访答复不是行政行为。而证监局收到自己申请已超过60日,未作出其他行政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故请求确认证监局针对自己履行法定职责的请求,采取行政不作为的行为违法,判决证监局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证监局辩称,管某因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此外,证监局以信访方式对管某进行了受理、调查核实和及时答复,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不存在“行政不作为”问题。
此案中涉及的第三人——某银行、某事务所、某公司均认可证监局答辩意见,不认可管某主张。一审败诉后,管某提出上诉。市二中院认为,北京市证监局针对管某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进行了调查核实工作,并将调查核实结果对管某进行了告知。管某认为证监局行政不作为,没有事实根据。因此,北京市证监局作出的答复属于履行对辖区范围内上市公司进行监管的法定行为。管某如对该调查处理结果不服,可另行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