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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小心高利率陷阱:打着理财幌子赚利差

2014年02月04日 07:15    来源: 重庆晨报     郭发祥

  金融办提醒:一些金融咨询公司借咨询的名义,非法招揽资金,市民要小心

  近年来,存款利率难跑赢CPI,楼市泡沫、股市低迷。黄金作为避险投资,价格涨幅小不说,今年反而大降。投资无门的一些市民,将资金卷入民间借贷,以获取承诺的高息回报,利息低则15%,高则冲到20%以上。

  金融办负责人提醒,目前,市场上不少金融咨询公司,借咨询的名义,非法招揽资金,本该扮演中介角色,实际却成资金放贷者。对于其他回报太高的投资,市民需小心选择,毕竟“收益越高,风险越大”。

  陷阱1:高息承诺,招揽资金

  前年1月,出资人王某借款18万元给张某。张某系一“人人贷”平台公司推荐的借款客户。双方约定期限为6个月,约定出资人月利息1.2%。

  借款当天,王某与该平台公司签订了债券转让协议,将其享有的债券转让。这样,平台公司实际上为王某到期收回本息提供了保证及代偿约定,由其负责对该笔贷款进行实质性管理。

  在管理过程中,平台公司收取了每月1%的高额费用。也就是说,借款人张某每月承担的是2.2%的利息。

  金融办负责人认为,该平台公司资本金不大,但参与借贷交易量大,由其提供的担保及约定代偿的能力有限。若风险集中出现,平台公司必将违约,出资人本金将面临较大损失。

  “该公司此种借贷行为,实际收取了高额利差,是一种非法金融活动。”该负责人说。

  陷阱2:顶理财幌子,赚利差

  前年5月,借款人李某与赵某签订借款协议。赵某是一平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双方约定借款1.8万元,期限为1年,折算年利率为5%。加上缴咨询费、审核费、管理费,借款人承担的实际年利率已达20%。

  一个月后,赵某将李某与其他6笔贷款的债权打包为理财产品转让与钱某,同时承诺3个月协议期满后,钱某届时可按出资额的102%,将这笔债权再转给赵某。

  也就是说,赵某贷给李某的钱,全部来自钱某购买其理财产品提供的资金。赵某通过滚动发行,将3个月的短期资金,集合成长期资金进行放贷。

  这个案例中,李某的贷款成本为20%,而赵某回购理财产品的成本仅为8%,利差高达12%。

  区金融办负责人称,赵某本身从事的是非法金融活动,其公司不具备放贷资格。在这个借贷过程中,资金运作缺乏监管,存在虚构借款人及其借款合同的方式,将入账资金划转到公司实际控制的的账户名下,从而达到非法吸金。同时,借新还旧,一旦资金链断裂,后果不堪设想。

  陷阱3:吸引入股,非法集资

  一“人人贷”平台公司,通过营业网点吸引客户投资入股,并设有多个投资公司。2012年1月,出资人苏某经该公司营业网点业务人员的营销介绍,与投资公司签订股东合作协议,出资40万元,约定合作期限为1年,预期年化收益率12%。双方约定,合作期满后出资人可退股,由投资公司回购。

  金融办负责人表示,在这个案例中,苏某名义上是对该公司入股,实质性质是借款。而且,名义股东与该公司的资金进出频繁,存在老股东资金退出和新股东资金进入的滚动借款行为。

  “很多这样操作的公司,资金并未像宣传的那样直接投进产业,而是拿去搞民间高息借贷或者炒房。”该负责人说,这实际上是非法集资。

  按规定,非法集资需满足四个条件,即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经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陷阱4:商业预付卡,低买高卖

  将商业预付卡,当作投融资工具,是不少贷款平台公司的拿手戏。去年,一平台公司发放了一笔2000万元的贷款,借款的是一个商业百货公司。

  平台公司以8折的价格,购买了该商业百货公司的提货卡,并签订协议支付资金。双方约定,1年期满后,提货卡由商业公司回购。

  随后,该平台公司又将提货卡向市民公开销售,仍然以8折的价格出售,承诺到期回购按8.96折的价格执行。但是,该商业公司并未在商业管理部门就发行提货卡进行备案登记。

  金融办负责人表示,违规发放的提货卡,实际上已演变为附带收益的理财产品,成为平台公司募集资金的渠道。不过,通过此种方式募集的资金,再放贷给相关公司时,需经相关行政许可。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规定,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应予以查处。(郭发祥)


(责任编辑: 蒋柠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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