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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互联网金融监管办法已刻不容缓

2014年01月30日 07:30    来源: 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    

  互联网金融终归是一种虚拟化的金融交易平台,并且这种交易平台不仅具有传统金融风险的特征,还有一定的特殊性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深刻改变了传统金融交易模式,并且这种以网络渠道拓展、大数据运用和虚拟信用平台为主要特征的金融交易模式,将实现新生代金融生态圈的重构,并对传统金融体系形成重塑和颠覆。从金融稳定的视角来看,互联网金融终归是一种虚拟化的金融交易平台,因此仍有分析其风险的必要性,并且这种交易平台不仅具有传统金融风险的特征,还有一定的特殊性。

  第一,从传统金融风险来看,互联网金融也具有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等传统风险形式。由于互联网金融的高技术性,并且互联网金融的顺利运转,必须具备相应的软硬件配置和技术设备,同时互联网金融也有可能使用外部技术支持来降低运营成本,这些都是产生操作风险的主要因素。

  第二,互联网金融具有相当程度的安全风险,并且互联网运作的高联动性也会导致风险传染。从安全角度来看,银行在日常经营中会遭遇黑客袭击、个人金融信息被盗等现象,而互联网金融本身就是以网络技术为支撑的,如果技术水平低下,或者安全措施不到位,互联网金融平台极易遭受网络攻击,这会严重影响到存款者或投资者的信心。此外,由于互联网金融是一个复杂的信用网络,各个网络节点相互交织在一起,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有可能导致整个互联网金融系统的瘫痪。同时,由于互联网技术具有远程处理功能,其在快速和便捷地提供金融服务的过程中,也加快了风险的积聚速度,由此导致风险不断积累和传染。

  第三,互联网金融具有一定的法律和政策风险。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和立法仅处于起步阶段,政府对互联网金融的合法性、网络交易的权利和义务、相应的互联网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并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也是在摸索中前进,不存在明确的法律和监管约束。这也是目前专家普遍呼吁的焦点之一。因此,随着行业的不断发展,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政策会不断明晰,行业的规范和整顿也是在所难免的。

  随着以互联网为依托的金融服务不断发展,出台相应的监管制度已刻不容缓。

  (李 佳 作者系中国建设银行博士后工作站研究员)


(责任编辑: 华青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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