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云南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保监局联合下发《云南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据悉,该省将从今年起在3年内试点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省级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的风险补偿资金、1000万元的小微企业贷款增量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确保“十二五”期间3000户“专、精、特、新”优质小微企业获得信用贷款。
根据《方案》,从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凡在云南省经营期1年以上的小微企业、农业种植养殖大户、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均可通过保证保险申请贷款。申请贷款要用于生产经营,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金融行业支持政策、有持续发展潜力、有稳定现金流来源,无欠缴税费、逃废债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相关部门将选择若干有此业务、实力强、信誉好的银行及保险公司开展试点。按风险共担原则,银行与保险机构按3:7的比例分摊贷款本金损失风险。该小额贷款融资成本由利息和保费两部分组成:贷款利率不超过基准利率上浮30%,保费合计不超过贷款本金的3%。由此测算,每笔贷款的融资成本约在10.8%。
《方案》明确了将通过设立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资金,建立财政与金融联动的资金传导机制,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等的信贷支持。其基本原则是:政府支持、市场运作,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强化管理、稳健推广。经测算,3000万元的风险补偿资金,理论上能带动103亿元的贷款规模。
据了解,试点期间,云南省的小微企业、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贷款金额单户累计不超过300万元,农村种植养殖大户单户累计不超过50万元,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当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赔付率达到120%或对应贷款逾期率达到10%时,相关金融机构应暂停开展此项业务,由省金融办会同金融监管机构及时对该项业务进行专项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