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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企淘宝卖保险存猫腻:片面宣传过往业绩

2014年01月16日 07:34    来源: 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     刘敬元

  1月9日,保监会向各人身保险公司下发《关于促进人身保险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规范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除了对业内外关注的互联网保险是否受地域限制的问题有所回应外,还有6项条文对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的宣传进行了规范,包括制定统一宣传文本和用语,通过在线客服等通讯方式宣传和销售也应参照同一标准;新型理财保险对收益的不确定性要在显著位置、以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的黑体文字作出提示等。

  而记者在查看淘宝保险频道后发现,部分险企未对保险产品的收益不确定性做出提示,也有部分险企存在片面宣传过往业绩的情况。这显然与保监会“互联网理财保险须显著标示收益不确定性,不得片面夸大过往业绩”的征求意见稿背道而驰。

  “如果能照此实施,相信对行业互联网业务是一个规范和促进。”某寿险公司电商部负责人称,这一份《征求意见稿》酝酿已久,凝结了诸多业内人士的意见和建议;此前,保监会曾多次召集网销业务领先的寿险公司座谈。

  统一互联网产品宣传文本

  《证券日报》记者拿到的这份《征求意见稿》共分为六大部分、30个条款,六大内容包括互联网保险业务定义和经营范围、保险公司经营条件、产品与宣传管理、销售管理与服务标准、信息与交易安全、监督检查。

  《征求意见稿》将互联网保险业务定义为保险公司通过移动互联网宣传和销售保险产品的业务。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通过互联网完成宣传和销售流程、确认投保意愿并完成网上支付。

  “总体上看是一份不错的制度文件,我们会采取实际行动对这份新规表示支持。”某中资寿险公司创新事业部负责人称。

  针对产品与宣传管理,该《征求意见稿》拟定了六大规范条文,主要包括要求保险公司统一互联网产品的宣传文本和用语,并适用于在线客服、即时通信工具、电子邮件等互联网通讯方式;鼓励保险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保险产品;明确保险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可以通过赠送保费一定比例的保险类产品服务的形式促销;严格规范理财型保险产品对于收益的宣传等。

  《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网销产品的条款和费率须按规定审批或备案,产品设计须符合互联网经营特点,简明易懂、便于投保。鼓励保险公司应用移动互联技术、数据信息分析等开发适应互联网保险的创新产品。

  同时,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宣传和销售保险产品,应制定统一、规范的宣传销售文本和用语,合作机构不得进行擅自修改。宣传销售文本和用语应全面、客观、真实的反映保险产品的主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语言表述真实、准确和清晰,尽到善意的风险提示义务。

  《征求意见稿》特别提出,保险公司通过在线客服、即时通信工具、电子邮件等互联网通讯方式向消费者提供咨询、答疑、推介等服务等属于宣传和销售行为,参照上述标准进行监管。

  险企不得违规承诺收益

  《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互联网保险的销售页面至少包括产品名称(宣传名称)、销售区域、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初始费用及退保损失、缴费方式、客户服务方式、保单获取及查询方法等内容。

  着重提到“分红、投连和万能险产品须在产品销售页面显著位置以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的黑体字标注收益不确定性。”

  记者在淘宝理财保险频道推荐的3家险企的热销万能险页面看到,懒人理财宝、理财宝、存乐理财险几款产品宣传页面均对收益不确定性作出了提示,如“万能保险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确定的”,“上图演示是基于2013年的最新结算利率,对未来收益的预期结果,并不代表实际收益”等。

  不过,这些收益不确定性的提示文字多处于销售宣传页面靠下的“利益演示”部分,仅少数险企在产品销售页面的“购买须知”中作了提醒。同时,所有提示性语句的字号相较产品名称字号明显更小。

  在查看更多险企在淘宝的产品销售页面后,记者发现,也不乏未对收益不确定性进行提示的情况。如在某寿险公司的一款名为爱情保险定制款的万能险销售页面,“理财保险”“高收益”“有保底”等字样显眼,在该保险简介里还提到“收益稳定,预期年化收益率5.2%”,整个网页未对该产品的收益不确定作出任何提示。

  同时,《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销售理财型保险产品遵循审慎经营的原则,强化风险管控和成本管理。经营高现金价值保险产品应符合《关于规范高现金价值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规定。保险公司经营分红险、投连险和万能险产品,应严格遵守产品宣传和信息披露有关规定,不得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记者在淘宝平台各险企产品销售页面也看到有片面宣传过往业绩的情况,如某寿险公司只宣传了其产品最近3个月较高的结算年利率6%,此前的较低利率4.5%并未公示。

  另外,对此前互联网保险销售风行的赠送积分宝等促销活动,该《征求意见稿》也有所规范,称保险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可以通过赠送保险,或与保险直接相关物品和服务等形式开展促销活动。不过,除了该文件的有关规定外,赠送保险的保费、及与保险直接相关的物品和服务的成本,累计不得超过对应保险产品总保费的5%。同时强调,保险公司不得以现金或以同类方式向投保人返还所交保费。

  保监会要求各公司结合人身险市场形势,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情况,以及目前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取得的经验和面临的挑战,认真研究通知的有关内容,并于1 月 15 日前将有关意见反馈至保监会人身险监管部。


(责任编辑: 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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